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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清产核资中和后期有关政策、规定的分工意见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21 02:15 | 更新时间:2026-09-04 18:42 | 浏览次数:21115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清产核资中和后期有关政策、规定的分工意见,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物资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价

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国务院有关职能部门制定清产核资中和后期有关政策、规定的分工意见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国务院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发文字号:国清[1992]18号

国家计委、国务院生产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物资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国家物价局、国家统计局: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产核资是“八五”期间我国经济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内容复杂、工作量大,需要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完成。为了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适应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同意,现对需研究制定的清产核资中后期有关政策、规定分工如下:

  1.由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调整固定资产划分标准(文已发);

  2.由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资产价值重估以后的折旧计提办法;

  3.由财政部、人民银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专业银行研究制定清产核资过程中暴露出来的财产损失、亏损挂帐和潜亏等问题的处理办法;

  4.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管理局、有关专业银行研究制定有关完善投资体制或投资监督体制的规定;

  5.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国家计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物资部、工商行政管理局、物价局、税务局及有关专业银行研究制定国有资产优化组合、闲置资产合理流动等政策办法;

  6.由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资本金划分标准和资本金利润率考核办法;

  7.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清产核资结束以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经营使用国有资产的责任制度及有关监督、考核、奖惩办法;

  8.由财政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清产核资中和清产核资后有关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改革试点方案。

政策法规转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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