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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政策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9-03 08:04 | 更新时间:2026-09-03 09:23 | 浏览次数:212

    2026年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政策,(2025年12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

    2026年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政策

      (2025年12月25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4月1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业态发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完善现代旅游业体系,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支柱产业,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本市旅游业融合发展应当坚持文化为魂、商业筑基、旅游引流、体育聚势,突出守正创新、科技赋能、多元共生、主客同享,拓展国内国际市场,推动构建文商旅体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体系。

      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把旅游业融合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旅游业融合发展工作的统筹协调、行业指导、宣传推广、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经信、教育、科技、民政、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公园城市、商务、卫生健康、体育、博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上级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推动旅游业融合发展为重点,组织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建设世界文化旅游名城和国际消费中心城市的目标定位相一致,以市场导向为基础,突出业态融合,凸显地方特色,实行合理引导,防止无序开发、重复建设和空间浪费。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旅游产业化发展,结合本地实际建设旅游业融合发展相关产业园区,加强项目招引和企业培育,吸引文商旅体运营主体、大型旅游平台、文商旅体企业总部落户成都,支持组建跨界融合的旅游业融合发展集团和产业联盟,提升旅游业融合发展承载能力和产业集聚优势。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客运枢纽至重要景区以及景区间直达、接驳线路建设,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对旅游景区景点覆盖广度。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完善景区及道路沿线公共厕所、停车带、观景台、驿站、加油站、充电桩、行李寄存点等便民服务设施的建设,加强适应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婴幼儿等群体需求的便利化旅游设施建设和改造,完善无障碍信息服务。

      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本市特色资源,推进建设公园城市、幸福成都文商旅体多业融合发展城市品牌:

      (一)大熊猫等为代表的自然生态品牌;

      (二)青城山—都江堰、湔江堰等为代表的世界遗产品牌;

      (三)金沙遗址、宝墩遗址等为代表的古蜀文明品牌;

      (四)武侯祠、杜甫草堂、宽窄巷子等为代表的历史文化品牌;

      (五)安仁古镇、洛带古镇、街子古镇等为代表的天府古镇品牌;

      (六)西岭雪山、天台山、龙泉山城市森林公园、川西林盘、天府绿道等为代表的休闲度假品牌;

      (七)春熙路商圈、交子公园商圈、东郊记忆等为代表的时尚消费品牌;

      (八)川菜等为代表的美食品鉴品牌;

      (九)金牌球市、全国糖酒会、成都国际音乐季等为代表的赛会演艺品牌;

      (十)动漫、影视、游戏等为代表的数字文创品牌;

      (十一)其他展现锦绣天府、安逸四川的旅游业融合发展城市品牌。

     

     第三章 业态发展

      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托红军长征、抗日救亡、成都解放、三线建设、抗震救灾与灾后恢复重建等红色资源,开发红色旅游项目,推动红色基因传承弘扬。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深入挖掘本地特色文化元素和内涵,加强蜀锦、蜀绣、川剧、漆艺、银花丝、瓷胎竹编、皮影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和合理利用,将本地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景区、景点、特色街区等文旅场所。

      鼓励创作推出以成都历史文化、都市生活为题材的大型实景演出、沉浸式戏剧等旅游演艺项目,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城市文化演艺品牌。

      鼓励依法依规利用具有地方特色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大熊猫等元素,有序研发文创产品和旅游商品。

      第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设旅游消费地标,在商圈、景区、街区、文化产业园区等,合理布局文创集市、艺术展览、特色书店、运动健身等业态,统筹规划夜间经济场所,丰富夜游、夜购、夜食、夜娱等夜间旅游产品供给,引导金融机构、电商平台、新媒体平台开展多样化消费促进活动,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结合本辖区特色,引进国家级、国际性展会,培育会展与文旅、美食、优品、潮玩等融合新业态。

      鼓励传统住宿业态转型升级,引进品牌酒店,推动农家乐、乡村酒店改造提升,培育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住宿品牌。

      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川菜、川茶、川酒等传统美食文化与制作技艺的保护传承,支持老字号、特色餐饮街区与非遗美食工坊建设,发展绿色食品产业,培育具有全国影响力的成都特色美食品牌,建设国际美食之都。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发以风味集市、厨艺体验、美食品鉴等为主题的美食旅游线路、特色项目。

      鼓励在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引入品质餐饮服务,优化就餐环境,完善多语种菜单与服务指引。

      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培育以竞赛表演、健身休闲、体育传媒等为重点的现代体育服务业和以智能运动装备为重点的高端体育制造业,推动体育运动与旅游体验、商业消费等深度融合。

      鼓励依托龙门山、龙泉山、环城生态区的山水空间,融合发展徒步、骑行、滑翔、漂流、攀岩、滑雪等业态。

      第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举办具有良好市场口碑和影响力的演唱会、音乐节和音乐赛事等活动。

      鼓励音乐与旅游产业创新融合发展,建设成都音乐文创园、特色音乐街区,开发音乐主题旅游线路。

      第十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工业资源保护利用,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工业旅游活动,开发具有地域和行业特色的工业旅游项目。

      鼓励依法利用工业遗址、闲置旧厂房、仓库、工业生产场所等开发工业旅游项目和产品,提供历史展示、国防教育、科技普及、工艺体验、休闲活动等服务。

      第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天府乡村旅游风景廊道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因地制宜打造骑行道、步道,丰富乡村旅游业态。

      鼓励利用川西林盘等乡村资源,发展田园民宿、景观农业、休闲农业,举办非遗手工、乡村体育、农耕体验等活动,开发乡村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农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古镇名村引入电竞、戏剧、音乐、足球等消费业态。

      第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研学旅游的指导,支持学校将研学实践纳入教育教学计划。

      鼓励文化旅游领域优质资源向教育系统开放共享。

      鼓励旅游经营者创新开发科普教育、传统文化、红色经典、户外拓展等研学旅游项目和产品,规范建设研学旅游基地。

      第十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交通旅游融合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交通运输和旅游互促共进。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自驾旅游产业链建设,规划自驾游精品线路和特色线路,合理配套建设旅居车营地、自驾游基地、房车露营地。

      鼓励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包机、旅游专列等业务,丰富旅游出行服务供给。

      第十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本市文化旅游资源对接老年人需求,支持本市景区、各类文化旅游场所和度假区开发老年友好型旅游项目,升级银发旅游全链条服务,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银发旅游产品体系。

      鼓励依法利用生态资源、医药资源和医疗资源,按照国家康养旅游相关标准,开发集医疗、康复、疗愈、养生、养老等功能于一体的特色生态康养旅游项目和产品。

      第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推动低空文化园区和飞行营地建设,完善相关设施布局,支持旅游经营者开发低空观光、低空飞行表演等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培育婚恋旅游业态,在有条件的旅游景区、度假区、特色街区等场所建设婚恋主题场景。

      鼓励其他新产业、新业态与旅游融合发展。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相关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支持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投融资体系,运用财政资金、政府债券、政策性金融工具等推动旅游业融合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旅游业融合发展的金融产品和模式。

      第二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土地混合开发利用和用途依法合理转换,综合考虑空间布局、产业融合、建筑兼容和交通环境等因素,为旅游业融合发展提供必要的用地保障。

      在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依法使用未利用土地、工矿废弃地发展旅游业。

      第二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机会清单,向企业开放投资合作、活动交流、宣传推广、场景展示等平台。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资源整合、改制重组、收购兼并等方式投资旅游业融合发展项目。

      第二十三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数据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推动文商旅体等领域跨层级、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政务数据共享,加强旅游业融合发展的数据要素支撑。

      市和县(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公共服务资源信息采集、上传、发布等机制,实现旅游与公安、交通运输、气象、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领域的政务信息数据共享,构建标准统一、功能完善的智慧旅游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拓展国际友城资源,支持举办国际性文化旅游、商务会展、体育赛事等融合发展活动。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成都都市圈城市及其他市(州)的沟通协作,推动共营城市品牌,促进游客互送、资源互推、市场互享。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合作联动,协同开发跨区域文商旅体资源,推出便利化旅游线路产品,开展组合式宣传营销。

      第二十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开发精品入境游文旅产品和路线,开拓入境游客源市场。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入境旅游便利化政策,优化金融支付、入境通关、离境退税、多语种服务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推动旅游经营者提供境外线上预订渠道,提升入境旅游体验和消费便利。

      鼓励和支持院校、行业协会、旅游经营者开展旅游从业人员外语和服务技能培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业融合发展宣传推广机制,结合文化交流、商务会展、体育赛事等活动,运用多种媒体、多种渠道,统筹组织城市品牌形象宣传和产品推广,提升本市旅游业融合发展的知名度与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旅游景区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讲解服务信息,并对讲解服务费明码标价。旅游景区管理机构不得强制旅游者接受讲解服务,不得限制带团导游进行讲解活动。

      鼓励景区利用语音导览设备、电子地图、手机自助导游等现代科技手段,提供游览引导、讲解服务。

      鼓励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志愿者等担任景区讲解员。

      社会讲解个人或者团体应当遵守景区管理规定,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提升讲解服务能力,不得曲解历史和传统文化,确保知识传播的客观性、准确性。

      第二十八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超高清等信息技术,迭代升级旅游产品和供给模式,培育发展旅游直播、旅游带货等新兴业态,构建全域智慧旅游服务。

      鼓励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场馆,以及特色街区、景区、产业园区等开发沉浸式互动体验、虚拟展示、智慧导览、云旅游等数字化体验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旅游业融合发展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涉旅安全综合监督管理机制,将涉旅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强化涉旅安全风险源头防范,建立旅游假日预报、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等制度。

      旅游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者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事件,旅游目的地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地发布旅游安全警示信息并做好安全防范。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未开发、未开放区域的管理,适时公布、动态更新不得擅自进入的危险区域。

      旅游经营者和个人不得组织旅游者进入危险区域,旅游经营者不得开发、宣传、销售危险区域旅游项目。违反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强化联动协同,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协同高效、保障有力的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机制。本市旅游市场综合监管措施由市人民政府结合旅游业融合发展实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旅游纠纷快速处置、先行赔付制度,依法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对旅游业融合发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成都市旅游业促进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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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稿:严然雯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来源:法律头条_成都市促进旅游业融合发展条例最新政策,成都市旅游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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