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根据这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有关提起上诉条件的规定的,应当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上诉人在限定期限内补正上诉状并交到人民法院的,该5日从此起算。原审人民法院将副本送达被上诉人后,被上诉人应当在15日内提交答辩状。如果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提出答辩状是被上诉人的诉讼权利,被上诉人不行使的,不影响将来口头答辩或者以后再交书面材料。15日的规定是指,如果被上诉人愿意提出答辩状的,应当在15日内提出,15日内不提出的,原审人民法院就不再等待答辩状的提交,而直接将案卷材料报送上级人民法院。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以后,或者超过提出答辩期限,被上诉人不提交答辩状的,均应连同原审的全部案卷和证据在5日内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第二审人民法院收到原审人民法院报送的材料,便开始其审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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