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条约是指国家与国家缔结的关于确立、变更或者终止他们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两方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双边条约,三方以上国家签订的条约为多边条约。国际条约的效力大于国内法,当本国法律与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这是国际法的准则。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明确声明保留的条款,即我国在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时未承认和接受的条款。人民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对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声明保留的条款不予适用。例如,我国加入1965年11月15日订于海牙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公约》时,对采用邮寄途径在中国境内进行送达等条款作了保留声明。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同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网络收集
内容编辑:明诺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工作时间:8:00-18:00
客服电话
0512-62553396
电子邮件
szhclawyer@163.com
扫码二维码
获取最新动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