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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否都处于除斥期间,对民法典541条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和5年的理解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1 23:37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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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否都处于除斥期间,对民法典541条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和5年的理解

撤销权是否都处于除斥期间,对民法典541条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和5年的理解

一、对民法典541条撤销权除斥期间1年和5年的理解

撤销权的1年和5年除斥期间是《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的两种行使期限,它们分别有不同的起算点和法律效果。

1)1年除斥期间

1. 起算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意味着,一旦债权人察觉到可能存在撤销事由,如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等,便应从知晓该事由之日起计算一年期限。

2. 法律效果:若债权人在这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撤销权消灭。此规定旨在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秩序的稳定和善意相对人的利益。

3. “应当知道”的认定:对于“应当知道”的认定,实践中通常采取客观过错标准,即看债权人是否尽到一般人的注意义务。若债权人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未能及时知晓撤销事由,其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2)5年除斥期间

1. 起算点:同样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里的五年是一个绝对的期间限制,无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均自行为发生之日起算。

2. 法律效果:若债权人在这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则无论其是否知晓撤销事由,撤销权均消灭。此规定旨在维护法律秩序的稳定,避免债权人长期不行使权利导致相关法律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

3. 适用情形:5年除斥期间适用于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的情形。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应适用1年的一般除斥期间。

3)两种除斥期间的比较与适用

1. 比较:1年除斥期间更注重当事人对撤销事由的及时认知,而5年除斥期间则更强调行为发生后的时间跨度。两者共同构成了撤销权行使的完整期限体系。

2. 适用:在审判实践中,法院会根据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以及债务人的行为发生时间来综合判断适用哪种除斥期间。若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则适用1年除斥期间;若债权人不知道撤销事由,则适用5年除斥期间。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合同撤销权的行使期是一年。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权利,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销的权利。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是什么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具体如下:

1、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减少或负担增加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

4、债务人的行为发生在债权成立之后,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撤销权是否都处于除斥期间

撤销权通常处于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该期间经过,权利即消灭。

在民事法律中,多数撤销权受除斥期间限制。

如重大误解当事人的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受胁迫方的撤销权,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不过,也存在特殊情况,但极为少见。

一般而言,撤销权设立除斥期间是为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避免权利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所以,大部分撤销权都有除斥期间的约束。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宁夏路丰置业有限公司与蔡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宁夏路丰置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永宁县人民法院(2021)宁0121民初323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蔡某某作为表意人,在诉状中陈述其2020年2月28日就已收到银川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针对其伤情的鉴定报告,被上诉人自收到鉴定报告当日就已知道撤销事由,最迟应于2020年5月28日前就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撤销权,但被上诉人蔡某某于2021年1月才以“重大误解”为由向永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其与上诉人签订的《工伤补偿协议书》,其行使撤销权已明显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宁夏路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刘某某、陆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理由:

1.刘某某零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撤销权之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再适用除斥期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由刘某某零负担。

刘某某、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理由:

1.刘某某在除斥期间内主张权利之后,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不再适用除斥期间。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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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撤销权是否都处于除斥期间呢,撤销权是形成权,适用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内容投稿:董雅莉

内容审核:王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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