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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5

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5
一、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5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2025年参考)
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因地区、政策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而异,2025年具体标准需参照当地最新规定,以下提供一般性分析:
1)全国性法规基础
1.《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按约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服务为由拒绝支付。
2. 空置房定义:通常指已交付但未入住或长期无人居住的房屋。
2)地方政策差异
1. 全额收取:部分地区规定,无论房屋是否空置,业主均需全额缴纳物业费。因为物业服务企业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全面的服务,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保洁、安保、设施设备维护等,这些服务的成本与工作量不会因个别房屋的空置而减少。
2. 比例减免:
▷ 四川省:根据《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未装修的空置房物业费按合同约定标准的70%缴纳。
▷ 山东省:依据《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减按不超过60%收取。
▷ 武汉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3. 合同约定:部分地区允许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通过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来约定空置房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3)权益保护与争议解决
1. 权益保护:业主应首先查看当地是否有相关政策规定,其次再看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如认为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空置房物业费不合理,业主有权通过协商、投诉或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争议解决:业主可以与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也可以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请求其介入调解或处理;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如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来解决争议。
二、民法典空置房减免物业费规定
空置房减免物业费。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经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其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70%交纳,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在与物业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房屋交付后空置半年以上的,可以只交70%的物业服务费。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物业费包括哪些项目的费用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三、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是什么
关于闲置房屋的物业费用,可按照70%的比例进行缴纳。
若业主在完成入住手续之后长时间(连续性居住六个月及以上)没有在该处居住,或者是已经入住但长期没有使用过此房屋,应及时向物业管理公司以书面形式进行备案,并根据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70%来支付空置房屋的管理费用。 同时,也可以依据所在省市县有关部门针对空置房屋出台的相关减免政策,按照其规定来收取物业费用。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颜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并未明确空置房的收费标准或者应该打折的标准,并且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即便业主没有入住,原告也一直依照着前期物业服务的协议的标准在提供物业服务,被告需要正常缴费。
被告颜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保利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020年7月5日至2022年4月的物业管理费7016.21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为:
2020年7月5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违约金以被告欠付的物业管理费279.41元为本金、2020年8月至2022年4月的违约金以被告每月欠付的物业管理费320.8元为本金,分别从次月首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沈阳和平长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长白新城二期住宅(长白一街51-9号3-6-2)空房物业费1149元。
欠费时间2012年2月20日至2013年11月21日共641天,房屋建筑面积83.81平方米。
收费标准:
0.65元/平/月。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12年2月份签订了《“长白新城二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协议》、依据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开发的该小区进行物业服务,双方约定,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甲方原因未能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由甲方全额交纳。
被告沈阳和平长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金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49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房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空置费共计1119640.49元,包括四部分:
第一,支付原告瑞海馨园项目5-8号楼(总建筑面积44740.32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房屋空置费595941.06元,按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计算,是半价;
第二,支付原告瑞海馨园项目9-15号楼(总建筑面积66602.44平方米)2016年9月16日至2017年6月30日的房屋空置费总计468215.15元,按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计算,是半价;
第三,支付原告瑞海馨园项目5号楼5-1005户和5-1105户两户(主张总建筑面积160.86平方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共计39个月的房屋空置费共计4642.42元,按照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计算,是半价。
瑞海馨园项目6号楼6-2305户(建筑面积为102.62平方米)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止,共计39个月的房屋空置费共计2961.61元,按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计算,是半价。
三套房子房屋空置费合计7604.03元;
第四,支付原告瑞海馨园项目7-8号楼共计58户房屋(7-202,7-405,7-705,7-905,7-2403,8-201,8-202,8-205,8-305,8-402,8-405,8-501,8-601,8-904,8-605,8-701,8-704,8-705,8-802,8-803,8-805,8-901,8-902,8-904,8-1001,8-1003,8-1005,8-1101,8-1105,8-1201,8-1202,8-1203,8-1205,8-1301,8-1305,8-1405,8-1501,8-1505,8-1601,8-1605,8-1701,8-1703,8-1801,8-1803,8-1805,8-1905,8-2001,8-2005,8-2105,8-2201,8-2205,8-2301,8-2401,8-2505,8-2601,8-2603,8-2604,8-2605)自2018年1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的房屋空置费共计47880.25元(建筑面积共计5391.92平方米),按每月每平方米0.74元计算,是半价。
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397462元,自2018年1月1日至2021年5月31日,按日万分之三计算。
3、依法判令被告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原告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时止的违约金。
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9月签订《瑞海馨园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2012年9月17日签订《瑞海馨园项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约定:
因甲方(城投房地产)原因尚未售出的房屋,乙方(中房物业)可收取房屋空置费,房屋空置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费用的50%计取。
被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空置费合计1089536.22元,案件受理费18454元(原告已交纳20131元,应退回原告1677元),由原告青岛中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167元,由被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3287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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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山西省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福建省关于空置房物业收费标准
内容投稿:屈然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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