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办法最新,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办法最新政策

第一条为做好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退休干部,是指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军休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享受护理费:
(一)因战、因公被评为一至四级残疾等级的;
(二)因病瘫痪、双目失明而生活不能自理,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
(三)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的;
(四)因患神经系统疾病、精神疾病等经系统治疗终结后,极重度智能减退,完全丧失生活和社交能力的。
前款所称生活不能自理,参照《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所依据的“护理依赖分级”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上述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
第三条 军休干部在原部队或跨省调入前享受护理费的,移交后应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依据本办法重新审批。
第四条 护理费申报程序
(一)提交申请。军休干部申请护理费,由本人或家属、监护人向军休干部所属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的,应同时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的,应同时提交三级甲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或病例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的,应同时提交《军队干部退休审批报告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复印件;属于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的,应同时提交二级以上精神类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原件、病历复印件和监护人信息等材料。
(二)受理核实。军休机构接到军休干部护理费申请后,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材料不齐全的应通知军休干部及时补报,并安排至少2名工作人员入户走访。对经核实不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说明原因。
(三)会议审议。对经核实具备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5个工作日内提请军休机构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公示申报。审议通过后,应在军休干部居住社区的公示栏或所在军休机构醒目位置公示其享受护理费的基本情况(含军休机构审核意见及举报电话),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军休机构应填写《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走访照片、会议纪要、公示照片、公示结果及军休干部本人提供的材料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
(五)过程审核。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军休机构报送的护理费申报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查的,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审核期限至10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应在《军队退休干部因病因残申请护理费审批表》或《精神病退休军人护理费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六)审批。护理费办理执行月审批制度,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每月中旬前上报申报材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接到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报送的材料后,应在当月底前完成审批。对情况复杂需进一步核查的,经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其他事项。军休干部因病住院期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需待医疗终结后,再根据身体实际情况依规办理(特殊情况随报随审)。
(八)申报材料。按照2023年2月印发的《关于规范护理费申报有关材料的通知》执行。
第五条 护理费发放要求
(一)发放时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批准后,军休机构应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当月起,按照国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向军休干部发放护理费。
(二)精神病军休干部护理费发放对象。因精神病退休移交政府安置,由法定监护人负责日常生活起居的,护理费发给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拒绝承担监护责任的,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后,护理费发给承担监护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三)停发情况。护理费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对因军休干部病情恢复不再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或因护理费办理工作中存在造假情节的,军休机构从核实情况后的当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并追缴违规所得,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备案。
军休干部去世后,应从去世的下个月起停止发放护理费。
第六条市、区两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军休机构应做好军休干部护理费审批材料归档工作,逐级上报备案。其中,护理费审批表1份由军休干部所属军休机构保存,1份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存档,1份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军休服务管理处备案。
第七条军休机构每年12月31前对本单位军休干部享受护理费情况进行一次核查,依据核查结果做好护理费发放工作。
第八条 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服务管理的军休干部,护理费申办流程参照上述执行,经费按现有渠道保障。
第九条 工作人员在护理费办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违规操作、谋取私利等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条军休干部弄虚作假骗取护理费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休军(警)士的护理费发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军队退休干部护理费发放暂行办法》(津退役军人局发〔2020〕18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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