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次行贿的犯罪认定,刑法中多次索贿是指多少次

 更新时间: 2026-09-12 13:04:27  阅读 214  编辑: 谈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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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行贿的犯罪认定,刑法中多次索贿是指多少次

多次行贿的犯罪认定,刑法中多次索贿是指多少次

一、多次行贿算连续犯的典型例子

赵凌锋律师暂时认为:

多次行贿是否算连续犯的典型例子,需要从连续犯的定义及行贿罪的法律规定出发进行分析。

1. **连续犯的定义**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例如,在某小区内一天实施多次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即构成连续犯。

2. **行贿罪的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多次行贿是否构成连续犯**

在多次行贿的情况下,如果行贿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了多个独立的行贿行为,且这些行为都触犯了行贿罪这一同一罪名,那么这些行为就构成了连续犯。例如,某行贿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在一段时间内连续多次向同一或不同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每次行贿都构成独立的行贿罪,那么该行贿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连续犯。

综上所述,多次行贿在符合连续犯定义的情况下,可以构成连续犯的典型例子。即行贿人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多个独立的行贿行为,且这些行为都触犯了行贿罪这一同一罪名。

二、刑法中多次索贿是指多少次

法律分析:

刑法中多次索贿是指三次或三次以上。

向国家员工行贿,获得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得不到不正当利益,不构成犯罪。

行贿罪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拘留和罚款。

如果因贿赂而获得不正当利益或发生严重情况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将处以5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罚款。

如果情况特别严重或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将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罚款或者没收财产,在行贿者被追诉前主动行贿,可以减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在调查重大事件中起到关键作用或立下重大功劳,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多次行贿数额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呢?从犯如何判刑呢?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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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多次行贿是连续犯还是继续犯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属于连续犯,持续犯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

对同一个人多次行贿属于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的或概括的犯意,连续实施数个相对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特点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实施了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

(3)时间上数行为具有连续性。

(4)法律上数行为触犯了同一个罪名。

一、连续犯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犯数次实施的犯罪行为

分开看每一次行为都可以单独构成犯罪。

如果行为人有意识地以数个举动完成犯罪而数个举动仅形成一个行为,就不是连续犯,而是徐行犯。

例如某甲拟毒死某乙故意将药分三次给予某乙服食,结果将某乙杀死。

某甲三次将毒药给某乙服食的举动,仅成立一个杀人行为,是徐行犯。

2.连续犯不仅要有数个犯罪行为

而且数个犯罪行为之间还必须具有连续性,至于数个犯罪行为之间有无连续性,应以行为人主观的犯罪故意和客观的犯罪行为为标准进行考察。

行为人出于单一的犯罪故意,在一定时间内,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就有连续性,否则就是没有连续性。

3.连续犯的数次犯罪行为

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

所谓同一犯罪故意是指数次犯罪行为都在犯罪人的预定计划之中。

所谓概括的犯罪故意是指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犯罪计划,但是有一个概括的犯罪意向,有一个总的犯罪意图。

否则,尽管在客观上先后实施了两个以上犯罪行为,但出于不同的犯罪故意,那就不能认为是连续犯。

4.连续犯实施数次犯罪行为必须是触犯同种罪名

如果触犯的不是同种罪名而是异种罪名,那就不成其为连续犯。

那么,什么是同种罪名呢?在这个问题上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在单一式罪名的条文中,触犯同一条文为同种罪名。

第二,在选择式罪名的条文中,如刑法规定的伪造、变造、盗窃、抢夺、毁灭公文、证件、印章罪。

这一个法条包括了几种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是属于具有几种选择性行为和选择性对象犯罪构成。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个人连续实施了数个不同行为形式或不同犯罪对象的行为,就可以成立连续犯。

例如,某甲为同一个犯罪目的,先是伪造公文,继而又变造证件,就可以视为数次行为触犯同种罪名,是连续犯。

五、行贿多人及多次判刑标准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根据解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规定,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根据解释,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此外,行贿数额在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也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解释还规定,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行贿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与行贿犯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贿人揭发受贿人与其行贿无关的其他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依照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

一、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不追究刑事责任;

二、在被诉前主动交待,可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五、行贿在5000元以上,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六、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情节特别严重,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六、多次行贿数额累计计算吗

行贿罪的认定标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第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二)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第四条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行贿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行贿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向三人以上行贿的;

2.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3.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严重危害民生、侵犯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

4.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影响行政执法和司法公正的;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多次行贿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行贿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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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多次行贿的犯罪认定,行贿多人及多次判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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