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手受伤缝了四针,赔偿问题需根据是否为工伤来判定,具体分析如下:
1)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 工伤认定流程:职工在上班期间受伤,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若单位未按时申请,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直接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以及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2. 赔偿项目及标准:若认定为工伤,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符合规定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以及可能的伤残待遇(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伤残等级后享受)。
2)未认定为工伤的情况
1. 侵权赔偿:若受伤是由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如同事不小心弄伤,受伤职工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赔偿。
2. 自身原因或非工作原因:若受伤是由于自身疾病发作或非工作原因导致,一般由职工自行承担医疗费用等损失。但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如未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职工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
员工在工伤休息期间,是否有工资是需要看员工是否处于工伤停工留薪期内,如果员工工伤休息期是在法定的停工留薪期内,那么单位是需要支付员工工资,工资按照员工本人工资保持工资福利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如果员工在停工留薪期过了之后,还需要休息,那么是属于员工请假修养,再次期间,单位是可以不用支付员工工资的。停工留薪期根据不同的伤情,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鉴定结果来判定时间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项目: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项目: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
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
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
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一次性赔偿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前款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单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赔偿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
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近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刘某某、尹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三被告参照工伤保险条例连带赔偿原告受伤各项损失共计201748元,其中项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未付的7天工资;
若原告主张参照工伤标准未得到法律支持,则要求被告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替换为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其余赔偿项目不变。
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民一2016]1号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5: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用的驾驶员、乘务员等劳动者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应当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由被告尹某某、杨某某连带向原告刘某某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128681.3元,扣除已经先行支付的2118.8元,余款1265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由被告尹某某、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连带向原告刘某某支付应付劳务费1514.5元。
✎贺某某、哈密市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贺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住院治疗费3,206.65元,误工费36,000元,护理费6012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0元,伤残补偿金72,374元,鉴定费3800元,交通费600元,报账未支付金额1100元,合计127,642.65元。
判令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1年10月20日下午,在新疆哈密红星三场,原告为被告从事安排的劳务期间,因立泰公司施工机械履带不慎压伤右足,当即感觉受伤部位疼痛,不能站立,事情发生后,被告指派工作人员祁某某良将原告送往新疆奇台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后又转入哈密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55天(其中奇台县医院住院治疗3天),住院治疗期间被告指派工友张某某进行护理,住院费全部由被告支付,原告好转出院在家休养。
被告哈密市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贺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05,132.65元,案件受理费2583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285元,被告哈密市立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1元。
✎焦某某、洪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焦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511.34元,其中:
医疗费15931.34元,误工费29520元(120天×164元),护理费4740元(30天×164元),营养费1200(45天×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7643.6元(33821.8×20×10%)、鉴定费2500元,合计124294.94元,扣减被告已赔付5700元,尚有118594.94元。
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诉讼过程中,焦某某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08354.94元,其中:
医疗费15931.34元,误工费16400元(100天×164元),护理费7380元(45天×164元),营养费1800元(45天×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14天×1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7643.6元(33821.8×20×10%)、鉴定费2500元,合计114054.94元,扣减被告已赔付5700元,尚有108354.94元某某未赔付。
当天,原告在干活过程中,由于施工现场没有搭建任何架子或踩板,被告明知石棉瓦支撑不了人体的重量,仍然指挥原告直接站在石棉瓦屋顶施工,且因施工现场没有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被告连基本的安全帽均没有提供,导致原告从石棉瓦屋顶高空坠落,致使受伤。
原告焦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各项损失合计107563.94元,由被告洪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58838.36元,剩余部分由原告焦某某自负,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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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伤后是否有工伤赔偿责任,工伤伤者有责任吗
内容投稿:苗乐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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