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更新时间: 2026-08-09 18:55:33  阅读 8  编辑: 顾南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哪些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法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

哪些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哪些案件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权威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下列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比如对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提起离婚、收养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下落不明指公民离开最后居住地后没有音讯。宣告失踪指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判决下落不明人失踪。

3.对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人提起的诉讼。

5.非军人对非文职的军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7.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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