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更新时间: 2026-08-10 23:32:05  阅读 8  编辑: 罗建冬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相关法规解释。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如何适用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权威解释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破产还债的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企业有无生存的可能,如果确认企业法人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债权人到期债务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以裁定的形式宣告该企业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的30日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人民法院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组织债权人成立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或者和解协议。同时,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接管企业的财产,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织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在审理破产还债案件时,如果企业法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对未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清算组织提出的,并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分配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人民法院应当宣告破产还债程序终结,解散债权人会议和清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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