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即向人民法院提供某种履行义务的保证,请求人民法院暂缓对执行标的的执行。执行担保可以是保证人担保,也可以是保证人或者被执行人以实物担保。例如,人民法院判决甲向乙支付欠款20万元。在执行过程中,甲提出以该工厂价值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执行担保,保证年底前还清欠款,否则,以50万元的机器设备作为执行财产。
被执行人提供担保后,能否暂缓执行,取决于申请执行人是否同意。有时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提供的担保人信誉不好,资金不雄厚;提供的担保物是滞销产品;或者自己急需资金等原因,可能不同意执行担保,对此,执行工作不能停止。
该条还同时规定,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但是,如果超过了暂缓执行期限,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必经过权利人的申请,而直接依职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执行担保,使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有所延缓,使其能够利用机会整顿生产、经营,筹措资金,防止破产倒闭。这一规定,对于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稳定经济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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