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大队取保候审对缓刑的判决并无直接影响,但可作为判断案情和被告人社会危险性的一个参考因素,影响缓刑判决的概率。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取保候审与缓刑的基本概念及区别
1.取保候审:
▷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者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
▷ 取保候审的决定基于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以及案件的性质、情节和可能判处的刑罚等因素。
2.缓刑:
▷ 缓刑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宣告缓刑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适用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
▷ 缓刑的适用是在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并确定刑罚后,根据犯罪分子的具体情况和社区影响等因素来决定的。
2)取保候审对缓刑判决的有利影响
1.条件重合性:
▷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缓刑的适用条件存在一定的重合性。例如,能够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通常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这与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要求相契合。
▷ 这种条件重合性使得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后续判决中更容易被考虑适用缓刑。
2.候审期间的表现: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在候审期间的表现也是法官量刑时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此期间严格遵守规定,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这将增加判处缓刑的可能性。
▷ 悔罪表现是适用缓刑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取保候审期间的表现能够直观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
3)取保候审不一定导致缓刑判决的不利因素
1.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
▷ 虽然取保候审表明犯罪情节可能相对较轻,但某些案件的性质仍然较为严重,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例如,涉及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性质恶劣的案件,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由于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法官可能不会判处缓刑。
▷ 案件性质和严重程度是法官在判决时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对缓刑的判决具有决定性影响。
2.过往经历和再犯可能性:
▷ 犯罪嫌疑人的过往经历和再犯可能性也是法官考虑的重要因素。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多次违法犯罪记录,或者在本次犯罪中有一些恶劣情节,如教唆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过程中使用暴力手段等,即使被取保候审,法官也可能会认为其再犯可能性较大,从而不判处缓刑。
▷ 过往经历和再犯可能性是评估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依据,对缓刑的判决具有重要影响。
法律分析:
醉酒驾驶取保候审后刑事案件依然在进行中,并且取
保候审人要保证能随传随到。取保候审指的是刑事诉
讼中的一个临时性强制的措施,我国的刑诉法明确规
定可以对没有必要逮捕,和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
疑人进行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之后,刑事
案件是还在进行的,取保候审人要能够保证随传随
到,依法遵守法定的义务,若没有经过执行机关的批
准是不能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并非直接认定是否适用缓刑之法律途径,而是一项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被指控人或者被告人在庭审期间无需继续收监拘押等待裁决。
然而,司法程序对于被告人是否能够获得缓刑的判决,考量的核心要素仍包括案件的具体性质、案情涉嫌的罪名、被告人在公诉环节中的悔罪表现,以及此类行为所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等多方面的情况。若上述条件均满足中国《刑法》对于缓刑制度设立的相关要求,那么法院才会有可能对此类案件做出暂缓服刑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李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保证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证人户籍人口信息、被告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检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吴某、肖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新疆交通科学研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侦查机关交警大队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穆某某涉诈骗罪刑事一审案件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
2019年8月,被告人穆某某虚构有能力为赵某某办理取保候审的事实,以疏通关系为由骗取赵某某父亲钱款人民币46000元(以下币种同)。
)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诈骗案件,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自2020年7月至8月期间,在天津市武清区××新区等地,向被害人卢某某谎称能托关系为其丈夫邢某某办理取保候审,虚构已找公安局副局长、派出所所长等人打招呼等事实,以给相关人员“送礼”等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卢某某人民币共计23600元用于个人开支等。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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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交警队取保候审会判缓刑吗知乎,交警办的取保候审是什么
内容投稿:宋芮研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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