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危险驾驶中造成了事故的情况下,对方属于被害人,而非证人。
1. 被害人与证人的定义
▷ 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直接遭受物质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驾驶造成的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方因此受到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那么对方就构成了被害人。
▷ 证人则是指知道案件情况并向公安司法机关作证的人。证人需要对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但并不直接涉及案件的结果。
2.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在此类事故中,受到伤害的对方明确被定义为被害人。
▷ 同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也可以看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里的“当事人”包括被害人,进一步确认了对方在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身份。
3. 被害人与证人在案件中的角色差异
▷ 被害人在案件中通常享有特定的权利,如获得赔偿、参与刑事诉讼等。他们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案件的处理结果与他们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
▷ 证人则主要负责提供证言,帮助公安司法机关查明案件事实。他们并不直接涉及案件的处理结果,只是作为案件事实的知情者提供信息。
在危险驾驶中造成了事故的情况下,对方因直接遭受了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因此属于被害人,而非证人。
法律分析:
危险驾驶罪被起诉的,会被法院判处6个月以下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律依据:
《刑法》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危险驾驶罪一般没有被害人。
危险驾驶罪是危险犯,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所以没有受害人,不存在赔偿问题。
只有危险驾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发生了实质的危害结果,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那么受害人才可以申请赔偿。
2、刑事案件的证据总体分为:(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共计八大类。
3、需要注意的是,在此类危险驾驶案件的证据中,没有被害人陈述这一类证据。主要原因是:
(1)此类案件没有被害人(指具体的、被故意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对象)。
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都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但是,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而危险驾驶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
对于过失犯罪,以其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是符合法律逻辑的;
而对于故意犯罪,则不必然要求以其所造成的结果作为立案追诉标准。
如果认定危险驾驶罪存在被害人,则必然会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规制的行为发生冲突,从而引发道德风险。
例如:
如何区别行为人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与行为人醉酒后驾车在闹市无目的地撞击他人两种行为。
(2)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决定,如果因为醉酒驾驶行为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可以适用其他处罚更重的罪名予以规制。当然,如果不认为此类案件中存在被害人,则存在实际在醉酒驾驶案件中受到人身、财产侵害的人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
✎马某某1、余某某等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机关提交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人资格证书、鉴定机构资质复印件、常口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告余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1的陈述、证人位某某的证词、血液酒精检测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笔录、图及照片、同步讯问光盘4张等证据证实。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余某某向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1赔偿医疗费19128.7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60元、误工费31104元、护理费6804元、交通费600元,以上费用合计62996.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付清,被告余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付清。
✎罗某某、黄某某等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信息、邹城市某某局交警大队事故处理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涉嫌酒后驾车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检验家属通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和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证人傅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邹城市某某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邹(公)检(理化)字[2021]510号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视频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日(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被告人黄某某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某某损失人民币3828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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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危险驾驶罪里有无被害人怎么判刑,危险驾驶罪算不算案底
内容投稿:杨然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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