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罪最新规定有哪些,猥亵罪刑法新规定第几条规定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8-26 10:11:27  阅读 102  编辑: 安宸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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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罪最新规定有哪些,猥亵罪刑法新规定第几条规定是什么

猥亵罪最新规定有哪些,猥亵罪刑法新规定第几条规定是什么

一、猥亵罪刑法新规定第几条规定是什么

猥亵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新规定主要见于第二百三十七条。以下是对该条款的详细解读:

1)强制猥亵、侮辱罪

1.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

2. 刑罚规定:对于此类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存在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猥亵儿童罪

1. 构成要件:猥亵儿童的行为,无论儿童是否同意,均构成猥亵儿童罪。

2. 刑罚规定

▷ 基础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刑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2.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3.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猥亵少女怎么定罪量刑

1)猥亵少女怎么定罪量刑1、猥亵少女定强制猥亵罪,量刑标准如下:

(1)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猥亵妇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猥亵幼女的应该从重处罚。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二、猥亵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猥亵罪有以下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通常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通常是故意犯罪,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具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致使被害人轻伤、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强奸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或者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多次实施强奸、奸淫的;(二)有严重摧残、凌辱行为的;(三)非法拘禁或者利用毒品诱骗、控制被害人的;(四)多次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五)长期实施强奸、奸淫的;(六)奸淫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致使怀孕的;(七)对强奸、奸淫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以此胁迫对被害人实施强奸、奸淫,或者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八)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奸淫幼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一)致使幼女轻伤的;(二)致使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三)对幼女身心健康造成其他伤害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规定的“情节恶劣”:(一)长期发生性关系的;(二)与多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三)致使被害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者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四)对发生性关系的过程或者被害人身体隐私部位制作视频、照片等影像资料,致使影像资料向多人传播,暴露被害人身份的;(五)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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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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