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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吗,什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倒闭后有没有权转让土地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6 14:55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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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吗,什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倒闭后有没有权转让土地

无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吗,什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倒闭后有没有权转让土地

一、什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倒闭后有没有权转让土地

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倒闭后,无权直接转让土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权属问题

1. 土地性质:供销社所使用的土地,若为划拨土地,则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而非供销社或代销点所有。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特定情况下(如破产)由政府收回。

2. 倒闭后处理:供销社代销点倒闭后,其无土地使用权登记,意味着它并未依法取得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它无权直接转让土地。土地应由政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收回和重新处置。

2)土地转让的合法性

1. 转让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无权转让:由于供销社代销点无土地使用权登记,且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因此它无权擅自转让土地。任何未经政府批准的土地转让行为都是违法的,可能导致转让合同无效,并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建议与措施

1. 政府收回与处置:供销社代销点倒闭后,政府应依法收回土地,并根据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重新处置。

2. 合法途径获取土地:若其他主体希望获取该土地的使用权,应通过合法的出让、转让等途径,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费用。

二、土地使用权能转让吗?

法律分析: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无土地使用权转让 ,房产证和土地证密不可分,如果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使用证,对土地没有使用权,土地被征收或者侵占时,得不到合法补偿,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应当有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税证,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拆迁时会受到影响,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房子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怎么办

三、什么是房产证?

房产证,买方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的证件。

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阮某某活、孙某某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阮某某活、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征收中府国用(2001)字第0××2号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款1231.7597元某某原告所有;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诉讼中,两原告增加以下诉讼请求:

判令双方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房产使用权转让合同书有效,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归原告所有。

2.2004年2月26日,陈某某(甲方/转让方)与阮某某活、孙某某(乙方/受让方)在中山市民众镇法律服务所的见证下[见证书号为中民法见字(2004)第22号],就转让民众镇新平三五九顷番中公路边的一块面积为3亩的商业用地及地上一幢三层楼房屋和相邻的一块未办理好土地使用权证的3亩商业用地之有关事项,签订了土地房地产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甲方同意将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属即位于民众镇新平三五九顷番中公路边的一块商业用地(面积3亩,证号为中府国用[2001]字第0××2号)和地上一幢已办报建手续但未办房产证的三层建筑物(建筑面积约1400平方米)以及将与商业地双邻的3亩未办证的工业用地产权全部转让给乙方。

陈某某名下位于中山市××镇××村土名“三九顷”的土地[土土地证号:

中府国用(2001)081042]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因被征收产生的征收权益由原告阮某某活、雪玲享有,确认原告阮某某活、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于2004年2月26日签订的土地房产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扬州市新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江苏新曙光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新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过户手续;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但被告至今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扬州市新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自行负担,驳回原告扬州市新海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李某某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土地出让的规定为管理性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故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2月16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有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800元,由上诉人郑州市三阳商贸有限公司承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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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无土地使用权可转让吗为什么,没有土地使用权还可以土地权属争议吗

内容投稿:李毅伟

内容审核:郭媛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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