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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诉讼可以追加股东吗,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能否追加次债务人的股东

代位诉讼可以追加股东吗,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能否追加次债务人的股东
一、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能否追加次债务人的股东
在代位权诉讼后,债权人一般不能直接追加次债务人的股东为被告,但在特定情形下可追究股东责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代位权诉讼的基本规则
1. 代位权的定义与行使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次债务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权合法且确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等条件。
2. 诉讼主体:在代位权诉讼中,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股东通常不是诉讼的直接参与方。
2)为何一般不追加股东为被告
1. 合同相对性原则:代位权诉讼主要解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与股东无直接关联。
2. 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否则不直接承担公司债务。
3)特定情形下可追究股东责任的例外
1. 揭开公司面纱原则:若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法院可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无法区分、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导致无法清偿债务、股东过度控制公司决策损害债权人权益等情形。
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特殊规定:若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且股东不能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实务操作建议
1. 证据收集:若主张股东担责,需提供财务混同记录、资产转移凭证、过度控制行为等证据。
2. 程序选择:通常需在执行阶段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程序主张股东责任,而非直接在代位权诉讼中追加。
二、股东代位诉讼的条件有什么
法律分析:
1、提起诉讼的股东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诉讼可以追加股东吗
在代位诉讼中,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追加股东的。
如果股东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且该行为与代位诉讼的事由相关,那么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股东追加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然而,是否能够追加股东以及具体的操作方式,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例如,要考虑代位诉讼的主体资格、股东行为与公司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
如果您面临具体的代位诉讼案件,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由律师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以确定是否可以追加股东以及具体的法律程序。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尹某某与沈阳搜购寄卖有限公司、徐某某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案件,原告尹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1、申请追加被告徐某某为(2019)辽010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原审判决的责任33630元;
2、(并案请求)申请追加被告潘某某为(2019)辽010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原审判决的责任38940元;
3、申请追加股东胡某某为(2019)辽010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原审判决的责任37170元;
4、申请追加被告白玉为(2019)辽010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原审判决的责任33630元;
5、申请追加被告王某某为(2019)辽0105执248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承担原审判决的责任33630元;
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以及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追加被告为本案被执行人。
案件并案受理费共计3422元,均由原告自行负担,驳回原告尹某某的诉讼请求。
✎被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州市王某某室内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件,赵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赵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某某公司、梦某某公司承担。
对此,(2021)最高法民再218号民事判决中“本院认为”部分对是否应当追加“继受股东”为被执行人进行明确论述,即“由于受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一事实,通常不具有外观上的明显性,因此一般不宜在执行程序中依据执行变更、追加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由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受让股东为被执行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赵某某负担。
✎徐某某、王某某等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不得追加原告徐某某为被执行人。
与管理人不起诉时个别债权人起诉未届出资的股东也不同,这时的债权人是代表全体债权人起诉,所获收益归破产人”,故,本案应当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处理,而不应在执行程序中进行追加。
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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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代位诉讼可以追加股东吗法院,代位权诉讼可以主张律师费吗
内容投稿:赵子铭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qzw/17_79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