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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一、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让与担保与后让与担保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是担保法律制度中的重要问题。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1)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让与担保是指在担保设定之初就将担保物的所有权转移于担保权人。在让与担保中,由于担保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担保权人,因此担保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据其所有权对担保物进行处分,并优先受偿。
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并非绝对。如果担保物上存在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如查封、抵押等,那么这些权利可能会影响到让与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如果让与担保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如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担保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也会受到影响。
2)后让与担保的优先受偿权
后让与担保则是在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债务后才转移担保物权利给担保权人。在后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之前,并未实际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因此其优先受偿权相对于让与担保来说更为有限。
具体来说,后让与担保权人要想获得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担保物必须有效且未被其他债权人先行查封或抵押;后让与担保合同必须合法有效;最后,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后,担保权人必须依法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在实际操作中,后让与担保权人很难完全满足上述条件。因此,其优先受偿权往往难以得到保障。在多个债权人并存的情况下,后让与担保权人可能需要与其他债权人协商或者通过诉讼程序来确定其受偿顺序和份额。
3)结论
让与担保和后让与担保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方面存在差异。让与担保由于担保物所有权的转移,使得担保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后让与担保则由于担保物所有权转移的滞后性,其优先受偿权相对较弱且难以保障。因此,在选择担保方式时,当事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权衡和选择。
二、后让与担保
法律分析:
后让与担保取得的是对标的物将来所有权的有限制的期待权,而非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直接享有,且这种期待权在将来的成就是附条件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八十一条 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应当采取有利于受益人的方法。中断管理对受益人不利的,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三、后让与担保是否有优先受偿权
后让与担保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优先受偿权。
后让与担保是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若其约定合法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然而,需注意其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可能不被认可。
例如,要明确担保的范围、履行的条件等。
同时,在实践中,对于后让与担保的认定和效力可能存在争议,需要根据具体的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来判断。
总之,后让与担保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前提是其符合法律规定和约定,否则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0.担保范围:
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主合同约定应由债务人承担或支付的所有费用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及质押权的一切费用。
被告蔡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贷款本金251190.91元及利息(1.截至2022年11月24日的利息为2812.89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湖县支行对被告蔡某某名下的位于金湖县不动产不动产权证号:
苏(2017)金湖县不动产权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罗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令原告罗某某对被告孙某某名下的担保财产[位于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栋××单元××号,不动产证明:
桂(2022)富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5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第二项请求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某某借款本金58065.21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
以58065.21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14.8%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2、原告罗某某对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川瑶族自治县××镇××村委××栋××单元××号房屋[产权证书号:
桂(2021)富川县不动产权第0××1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担保债权数额范围内按照抵押权顺位享有优先受偿权。
✎杨某某、马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56680元及利息;
确认原告对二被告让与担保的财产优先受偿;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过户费、拍卖费、房屋试用期间取暖费、水电物业费等一切房屋有关发生的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收款户名:
马某某,工商行62220842000********)(付款户名:
杨某某,榆树市农村商业银行XXXXXXXXXXXXXXXXXX78),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支付马某某三笔款项:
第一笔现金10万(信用社有当日取款记录),第二笔转账49999.00元,第三笔转账46168.00元。
被告马某某、林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杨某某借款256680元及利息(自2020年4月23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息1.5%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原告杨某某对二被告让与担保的财产即榆树市城郊街道依林雅居小区11幢3单元341室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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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后让与担保有没有优先受偿权,后让与担保含义
内容投稿:尹成君
内容审核:刘娜娜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