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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最新,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3 21:12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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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最新,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最新,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一、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的法院管辖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来确定。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2)具体管辖原则

1. 被告住所地法院

▷ 被告住所地通常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若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

▷ 在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指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例如,若侵权人在某网站发布诋毁他人名誉的文章,该网站的服务器所在地可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3.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

▷ 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受害人名誉受损的结果发生的地点。在网络环境下,这通常包括受害人的住所地、工作单位所在地等。受害人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也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3)特殊考虑

▷ 在某些情况下,如涉及互联网的案件,可能有专门法院或法庭审理。

▷ 还需考虑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问题,根据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确定审理法院。

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

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如今这个网络时代,大家上网的时间越来越多,网络侵权的事儿也跟着多了起来。

比如有人在网上随意发布别人的隐私信息,或者恶意诋毁他人名誉,这就引发了网络侵权纠纷。

而遇到这类纠纷,该去哪个法院起诉呢?这就是网络侵权纠纷案件管辖的问题。

搞清楚这个问题,对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接下来咱们就详细说说。

一、网络侵权纠纷管辖的一般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网络侵权纠纷里,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举个例子,小张住在A地,小李在B地的网站上发布了一篇诋毁小张的文章,那么A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B地如果是实施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那B地就是侵权行为实施地,小张既可以在A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B地法院起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韩某某、商丘华易新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韩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查清事实依法予以改判,支持韩某某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由华易公司、网易公司承担。

作为上传行为人,其在明知视频中含有韩某某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且含有恶意诽谤、攻击韩某某的不当言论的情况下,依然上传了侵权视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及第十五条,华易公司对于其侵犯韩某某隐私、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李某某、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停止侵害,赔礼道歉;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8万元;4.判令被告在互联网上同等范围内以公告形式向原告赔礼道歉,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5.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下列网站域名所有人(域名注册者)真实注册身份信息和网站主办方实名认证注册信息,以上包括姓名、联系电话、住址以及网络用户姓名、联系电话、地址(住址)。

具体如下:

1.洛阳神都www.bestzxzy.com.cn;2.玉林士途××;3.无锡华宝www.mqfsl.net.cn;4.北京盈科××;5.上海市农业××;6.大某某团××;7.黄金档www.goldendoc.org;8.新河新闻网××;9.吴都水吧wdgsw.com(由新网公司提供该网站主办单位和个人以及网络用户昵称名为吾王美如画实名注册认证信息包括姓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住址);10.神圳神马××(由新网提供该网站公司主办方注册信息包括姓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地址、住址);11.计算机协会××;12.郑州鼎信××;13.大呼网××;14.北京宏达××;15.平湖新闻××;16.重庆上筑0835yns.cn;17.温州永好不绣wzyonghao.com;18.淫秽网站信息视频链接及域名https://movie.nbjiawei.net.890/index.html?c=50279。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0月份至今被告为以下域名提供了网络服务(域名注册),它们分别是1.www.bestzxzy.com.cn2.××3.www.mqfsl.net.cn4.××5.××6.××7.www.goldendoc.org.8.××9.wdgsw.com10.××11.××12.××13.××14.××15.××16.0835yns.cn上述域名以(实名举报邯郸市清真寺李某某胡作非为)为标题,域名注册商为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点击后文章里面充斥了大量的对原告侮辱,诽谤,人身攻击的内容,比如狼心野子,流氓成性,爪牙,胡作非为,毒瘤,臭味相投,无耻等词句,原告曾经获得河北省民族团结先进个人,邯郸市第十届政协委员。

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的新网网站(××)以公告形式向原告李某某赔礼道歉,在网站上发表声明的时间不少于10天,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经济损失费用900元。

邱某某、高某某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件,原告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隐私权的行为,即判令被告立即删除在微博、贴吧等平台上发布的于原告有关的所有信息;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诚恳道歉,并将道歉声明刊登于德阳市地区有影响力的报纸上;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维护原告名誉权、隐私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分手后,被告因挟私怨,屡次通过微博、贴吧等平台发布原告的个人信息,包括原告的姓名、工作单位等隐私信息。

被告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微博账号“春夏秋冬_asd”及百度贴吧账号“092366°”置顶登载致歉声明七日,就其发布侵权内容向原告邱某某公开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被告高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邱某某精神损失费5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起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仅起诉网络用户,网络用户请求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原告仅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请求追加可以确定的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

其发布的信息被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的网络用户,主张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收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效通知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以人工或者自动方式对侵权网络信息以推荐、排名、选择、编辑、整理、修改等方式作出处理;(二)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的管理信息的能力,以及所提供服务的性质、方式及其引发侵权的可能性大小;(三)该网络信息侵害人身权益的类型及明显程度;(四)该网络信息的社会影响程度或者一定时间内的浏览量;(五)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预防侵权措施的技术可能性及其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六)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针对同一网络用户的重复侵权行为或者同一侵权信息采取了相应的合理措施;(七)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和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最新,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法院管辖”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的管辖规定最新版,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内容投稿:钱成

内容审核:黄雪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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