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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25 14:06 | 浏览次数:5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工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效力级别:中央其他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2006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会议对最高人民检察院过去一年工作取得的进展表示满意,同意报告提出的今年工作安排,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队伍建设,推进司法改革,维护社会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新的贡献。

政策法规转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fagui/20_16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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