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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08 16:06 | 更新时间:2026-08-23 19:18 | 浏览次数:2156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6年2月28日通过)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

    效力级别:宪法法律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2006年2月28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批准于1999年12月9日在第5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公约》第24条第1款的约束。

      二、根据《公约》第7条第3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确立《公约》第7条第2款规定的5项管辖权。但是,该5项管辖权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三、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3项条约不在《公约》第2条第1款第(a)项所指附件的适用范围之内:

      (一)1980年3月3日在维也纳通过的《关于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公约》。

      (二)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三)1988年3月10日在罗马签署的《制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非法行为议定书》。

    政策法规转载: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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