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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证到手之后是否能撤销,房产证办完不要了能撤销吗

不动产证到手之后是否能撤销,房产证办完不要了能撤销吗
一、房产证办完不要了能撤销吗
房产证办完后,在特定条件下是可以申请撤销的。
1)可撤销的情形
1. 登记错误: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更正登记。例如,房屋面积、权利人等信息登记错误,经证实后,可申请撤销并更正登记。
2. 欺诈、胁迫或显失公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及第一百五十一条,若因欺诈、胁迫或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这同样适用于房产证办理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的情况。
3. 放弃所有权:根据《房屋登记办法(2008年版)》第三十八条,房屋所有权人放弃所有权的,可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2)申请撤销的流程
1. 准备材料:包括不动产权属证书、证实登记错误的材料(如测绘报告、权属证明等)及其他必要材料。
2. 提交申请: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材料。
3. 审核与处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若审核通过,将作出撤销不动产登记的决定;若驳回申请,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自行处理的风险
房产证撤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和证据要求,自行处理可能因证据不足或程序错误而导致撤销失败。拖延处理可能导致证据灭失或超过时效,进一步增加维权难度。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责任与可行性,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不动产权证撤销的有关规定
不动产权证撤销的规定:
1、已经登记的不动产权利不得擅自撤销。2、行政机关只能以撤销行政行为的方式撤销登记。3、不动产登记法应明确撤销登记的情形和程序。一、可以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形有哪些?1、不动产灭失的;2、权利人放弃权利的;3、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4、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二、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三、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基本内容有哪些?(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四)其他相关事项。综上所述,在已经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情况下,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需要有正当理由而且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和注销不动产登记证书的法律性质是不一样的,一般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证书都是因为登记事项错误,请求办理更正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百二十条 【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买房可是人生大事,拿到不动产证那心里就跟吃了定心丸似的,感觉房子这事儿算是稳稳地落定了。
不过呢,生活中总会有些意想不到的状况发生,有人就会琢磨,这不动产证都到手了,还能不能撤销呢?这问题确实让人有点纠结。
如果能撤销,是啥情况可以撤销,又该咋撤销;
要是不能撤销,那万一出现啥问题可咋办。
下面咱就来好好唠唠这个事儿。
三、不动产证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不动产证并非拿到手就不能撤销,在一些法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销的。
比如因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失误,导致登记内容错误,像登记人员在录入信息时把房屋面积、权利人等信息弄错了。
还有就是当事人通过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不动产登记。
比如张三为了把房子登记到自己名下,伪造了其他共有人的签名和相关文件,这种欺骗手段获得的不动产证就存在被撤销的可能。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陈某某与林某某、莫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陈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陈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第二,林某某、莫某某实际接收涉案房屋8年之久却无法办证,其完全可以预见在合同约定的120日办证期限内不能取得房产证,故前述备注条款的本意在于为林某某、莫某某设定限期办证义务而非赋予其解除合同权利,旨在保护陈某某实现物权转移登记之合同目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已预交)。
✎洪某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洪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21年12月17日洪某某书写的遗嘱;
2.依法撤销《存量房买卖合同》(1.合同编号:
HC2021002621;
2.合同编号:
HC2021002622);
3.依法判令李某某协助洪某某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2月14日,洪某某想立遗嘱方式委托李某某管理自己名下的房屋(位于珲春市靖和街144幢2层201室、珲春市靖和街144幢1层134室),李某某先领洪某某到珲春市公证处咨询后到房产部门,并填写相关内容,让洪某某在手续材料上签字(当时洪某某不知具体内容,以为公证《遗嘱》的相关前置手续)。
撤销洪某某与李某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1.合同编号:
HC2021002621,李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协助办理房屋产权变更至洪某某名下[不动产权证号:
吉(2021)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吉(2021)珲春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不动产权属证书;(二)证实登记确有错误的材料;(三)其他必要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应当提交利害关系材料、证实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但在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填制错误以及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更正登记中,需要更正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发,并把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事项记载于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无误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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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不动产证到手之后是否能撤销登记,不动产证拿到后立刻办三件事
内容投稿:汪子冬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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