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26-09-17 19:27:57  阅读 214  编辑: 赵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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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什么责任,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一、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人需要监督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各项规定,具体包括: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二、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可能的违法行为

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上述法律规定的行为,例如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都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不得拖延。

总结来说,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的主要责任是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并在发现被保证人可能违法时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这些责任旨在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二、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是什么

法律分析:

取保候审保证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即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担保人承担的责任有什么

法律分析: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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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取保候审保证人会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一)司法处分即罚款。

法律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遵守保证义务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

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二)民事责任即保证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承担这一责任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逃匿且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2、保证人与该被告人串通,协助其逃匿或者明知被告人的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的;

3、该刑事被告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

(三)刑事责任。

对于被保证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对于出于过失的,行为人除了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外,能否追究刑事责任?在我国有人认为,应当对保证人按玩忽职守罪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取保候审担保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被保证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如果被保证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要监督、督促被保证人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请求批准;监督被保证人在司法机关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监督被保证人不得串供、毁灭、伪造证据。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比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发现被保证人逃跑或者有逃跑企图,或者发现被保证人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出外办事,发现被保证人可能毁灭、伪造证据、串供,等等,都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规定的保证义务,不履行保证义务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保证人不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首先,如果被保证人有未经执行的公安机关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司法机关传讯时不及时到案,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保证人没有及时向执行的公安机关报告的,由执行的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当指出的是,对保证人的罚款,只能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作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六、取保候审保证人承担的刑事责任有哪些

法律分析: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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