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吗,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更新时间: 2026-09-20 02:38:24  阅读 213  编辑: 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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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寻求法律援助吗,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一、法律援助中心会受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的援助申请吗

法律主观:

一、法律援助申请的注意事项1、申请条件(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2、申请人应向哪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不需经法院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3、受援人享有哪些权利?(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4、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向法律援助中心支付全部或部分费用。二、法律援助的主要形式(1)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2)民事、行政诉讼代理(3)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4)公证证明(5)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6)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另外,在对于书写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待人员按上述要求记入笔录,申请人签字或捺指印确认。

法律客观: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行政诉讼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分析:

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资格的人,不管是民事诉讼、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第十一条 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第十二条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行政诉讼能法律援助吗

法律主观: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 劳动关系 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2.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3.请求 国家赔偿 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 家庭暴力 、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 收养 、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 重婚 或者配偶与他人 同居 的受害方要求 离婚 的; 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征地、 拆迁 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 民事诉讼 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3.因 继承权 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4. 遗赠 扶养协议纠纷; 15.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6.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中,第11、12、13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二、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 南京 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 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相关证明的,可以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8.农民工因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或 仲裁 的; 9.未成年人索要 抚养 、抚育费的; 10.重度残疾人索要扶养费的;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 12.无业、失业妇女因家庭暴力、配偶有外遇,要求离婚的; 13.经鉴定 伤残等级 为1—5级或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残疾程度鉴定为1—5级为追索损害赔偿或 工伤赔偿 的; 14.农民工追索 人身损害赔偿 的; 15.到创业基地创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 16.社会公共或突发事件的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

17.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18.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19.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直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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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行政诉讼该怎么处理寻求法律援助

在行政诉讼中寻求法律援助的办法:

符合法律援助范围内的,当事人可以向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受理;

如果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进行安排。

一、法律规定应该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包括哪些

应该强制法律援助的情形:

一、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情形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指定辩护时

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特殊人群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第八条

公民因经济困难就《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事项申请法律援助的,由义务机关所在地、义务人住所地或者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依法受理。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公民因经济困难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的,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第二十条

对于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其他社会组织安排其所属人员承办,或者安排本机构的工作人员承办。

五、法律援助案件受理范围

法律主观:

一、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

1.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 劳动关系 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 2.请求给付 赡养费 、 抚养费 、 扶养 费的; 3.请求 国家赔偿 的; 4.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5.请求发给 抚恤金 、救济金的; 6.因身体遭受严重损害请求赔偿的; 7.因遭受 家庭暴力 、虐待或者遗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 收养 、监护关系的; 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对方 重婚 或者配偶与他人 同居 的受害方要求 离婚 的; 9.因使用伪劣农药、化肥、种子及其他农资产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0.因环境污染遭受严重经济损失请求赔偿的; 11.因征地、 拆迁 而使权益受到严重损害并在 民事诉讼 中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12.因房屋居住权受到严重侵害请求赔偿的; 13.因 继承权 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的; 14. 遗赠 扶养协议纠纷; 15. 犯罪嫌疑人 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16. 公诉 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7.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其中,第11、12、13项仅适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二、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标准:

经济困难标准,按照 南京 市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两倍执行。

经济状况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街道 办事 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有相关证明的,可以免予经济状况审查:

1.农村“五保”对象; 2.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 3.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 4.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 5.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 6.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 7.已获得人民法院司法救助的人员; 8.农民工因劳动纠纷提起诉讼或 仲裁 的; 9.未成年人索要 抚养 、抚育费的; 10.重度残疾人索要扶养费的; 1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要求对方给付扶养费的; 12.无业、失业妇女因家庭暴力、配偶有外遇,要求离婚的; 13.经鉴定 伤残等级 为1—5级或职工 工伤 与 职业病 残疾程度鉴定为1—5级为追索损害赔偿或 工伤赔偿 的; 14.农民工追索 人身损害赔偿 的; 15.到创业基地创业不满两年的大学生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 16.社会公共或突发事件的受害人人身受到严重损害的。

17.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一级或者二级智力残疾的; 18. 共同犯罪 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19.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

另外,主张因见义勇为或者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无需经济状况审查,直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客观:

《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 死刑 ,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六、行政诉讼如何寻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指导

一、行政诉讼是否能法律援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下列事项,没有委托代理人或辩护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或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工伤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8、因家庭暴力、虐待、重婚等,受害人要求离婚及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二、法律援助的概念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三、法律援助的特征是什么?

1、法律援助是国家的责任、政府的行为,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实施。

它体现了国家和政府对公民应尽的义务。

2、法律援助是法律化、制度化的行为,是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3、受援对象为经济困难者、残疾者、弱者,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的特殊对象。

4、法律援助机构对受援对象减免法律服务费,法院对受援对象减、免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

5、法律援助的形式,既包括诉讼法律服务,也包括非诉讼法律服务。

主要采取以下形式: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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