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还有效果吗,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原则 -民事诉讼

 更新时间: 2026-09-10 18:23:28  阅读 212  编辑: 蒋玲若

摘要:本文介绍民事诉讼法还有效果吗,民诉既判力还有什么的相关法律知识,内容包含民诉既判力还有什么,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原则 -民事诉讼,民事判决既判力含义,诉讼标的既判力是什么?,请教怎样理解民事案件中的既判力?的普法内容。欢迎咨询苏州惠诚律师在线客服。

民事诉讼法还有效果吗,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原则 -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还有效果吗,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原则 -民事诉讼

一、民诉既判力还有什么

民事诉讼的既判力,主要是指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关于你提到的“民诉既判力还有什么”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一、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但如果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的判决将取代一审判决书产生效力。

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二审终审判决等。

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

民事判决生效后,对当事人、人民法院及社会均具有拘束力,必须遵守。

二、判决理由的既判力

判决理由是判决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阐述了法院对案件的认定和法律依据。虽然判决理由本身并不直接产生既判力,但它构成了判决的基础,影响判决的既判力。因此,在理解民事判决的既判力时,应同时关注判决理由。

三、调解书的既判力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在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的法律文书,具有与判决书相同的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因此,调解书也具有既判力。

综上所述,民事诉讼中的既判力不仅体现在民事判决上,还体现在与判决密切相关的判决理由以及调解书等法律文书上。这些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即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必须得到遵守和执行。

二、民事诉讼法既判力原则 -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

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

判决在确定之时即产生既判力。

确定判决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概念,在我国通常称为生效判决,判决确定的时间即我国所谓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诉讼标的既判力是什么?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那么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会取代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产生效力。

一、民事判决效力的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

(一)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

依特别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

(二)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

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具有必须服从和遵守的属性。

首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

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

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最后,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

对社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纵容他人抗拒生效判决,不得无故诋毁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二、如何看待民事诉讼的效力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哪些1、对人效力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2、对事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3、时间效力不同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4、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或者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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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民事诉讼既判力的范围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有: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民事诉讼法。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强制执行范围包括哪些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工作和学习所必须的费用;

自然人最基本的生产资料;

基于抚养关系、扶养关系、赡养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基于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而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金融机构交存在人民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及其营业场所、使用中的运钞车;

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为完成公益事业所必须的房屋、器械、设备及其他物品;

国家机关的财政性资金及履行职务不可缺少的财物,法院不能执行。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对于强制执行的范围大家都清楚了吧。

这是一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方式,作为原告来说就需要清楚法律的规定,才能让被告来执行法院的判决,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法律的保护,这对于原告来说比较重要。

五、民事判决既判力含义

法律主观:

通常情况下,民事判决书下达之后就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那么二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会取代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产生效力。

一、民事判决效力的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

(一)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

如最高人民法院制作的第一审民事判决;

二审人民法院制作的终审判决;

依特别程序审理后形成的判决。

(二)法律规定有上诉期的判决,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

民事判决一旦生效,即对该案当事人和相关人员产生法律的拘束力,具有必须服从和遵守的属性。

首先,生效判决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

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

判决中确定的义务人应在判决书所载明的期限内按时履行义务,判决中确定的诉讼费用,有关当事人必须及时缴纳。

义务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次,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具有拘束力。

生效判决对人民法院的拘束力,主要体现在人民法院要切实维护生效判决的权威和稳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更改,必要时可以移送强制执行,并不得接受当事人的重复起诉。

最后,生效判决对社会具有约束力。

对社会的约束力主要体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和个人,必须尊重和维护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不得纵容他人抗拒生效判决,不得无故诋毁生效判决。

生效判决付诸强制执行时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不得拒绝或者推诿。

二、如何看待民事诉讼的效力1、对人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这就是说,不论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种族的人,只要其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2、对事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事的适用范围,是指哪些案件的审理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这实际上就是讲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

3、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地方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精神,凡是在我国领域内发生的民事纠纷,以及虽然民事纠纷发生在我国域外,但在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均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民事诉讼法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是指民事诉讼法的有效期间。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该法于1991年4月9日生效,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明令废止不得失效。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分为哪些1、对人效力在中国法院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中国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外国自然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均须适用中国的民事诉讼法。

2、对事效力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引发的纠纷。

3、时间效力不同于民事实体法,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力。

4、空间效力包括中国的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土的延伸部分,还包括使领馆和航空器。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事判决产生拘束力的时间要视具体民事判决而定,一般情况下法律没有规定上诉期的判决一经送达便具有效力,或者上诉期届满时,当事人未上诉的,民事判决生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六、请教怎样理解民事案件中的既判力?

一、诉讼标的既判力是什么?

既判力是生效民事判决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双方当事人和法院所具有的强制性通用力。

确定判决之判断被赋予的共有性或拘束力就是既判力。

终局判决一旦获得确定,该判决针对请求所作出的判断就成为规制双方当事人今后法律关系的规范,当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度发生争执时,就不允许当事人提出与此相矛盾的主张,而且当事人不能对该判断进行争议,法院也不能作出与之相矛盾或抵触的判断。

简而言之,不允许对该判断再起争执的效力就是既判力。

二、既判力的司法解释

一般认为,既判力是判决实质上的确定力,是指确定判决对诉讼标的之判断对法院和当事人产生的约束力。

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部分,实际上是对诉讼标的中实体内容(即原告获得的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所做出的判断,构成判决的主文。

法院判决处于不能够利用上诉取消或变更的状态,叫做判决的确定。

判决在确定之时即产生既判力。

确定判决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的概念,在我国通常称为生效判决,判决确定的时间即我国所谓的判决生效的时间。

既判力观念渊源于罗马法,大陆法系民事诉讼法都采用了这个概念。

在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既判力”观念最相近的是“Resjdicata”。

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是指“已判决的事项或案件。

其效力规则是有完全事物管辖权的法院做出的终局判决对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权利具有决定作用,同时该判决绝对地阻止他们就同一请求和诉因再行起诉”。

因此,有人将Resjdicata直译为既判力。

判决既判力是各国民事诉讼法所必须遵守的一个原则,在美国则被称为既决判决规则。

既然对案件中的实体法事项做出确定判决,并且判决是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和法院共同作用的结果,那么既判力要求当事人和后诉法院对确定判决内容必须予以遵守。

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说,对于既判的案件不得再为争执(即提出相异的诉讼主张),在制度上则体现为禁止当事人再行起诉(包括反诉),如再行起诉则应予驳回。

这就是既判力的“禁止反覆”的作用,为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作用)。

从法院的角度来说,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作用)要求法院在处理后诉时应受确定判决的拘束,即法院应以确定判决中对诉讼标的之判断为基础来处理后诉,不得做出相异的判决。

这是既判力的“禁止矛盾”的作用。

对于既判力的消极效果(或作用),则强调一事不再理的理念和意义,而对于既判力的积极效果(或作用),则强调判决具有拘束后诉判决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诉讼标的的既判力应当根据实际来进行确定,如果诉讼标的涉及到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异议或者其它行为的,则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处理,具体情况应当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判定,并生成执行诉讼标的生效的相关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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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事诉讼法还有效果吗,民事判决既判力含义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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