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相较于主犯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因此在量刑上通常会得到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具体来说:
一、从犯的量刑标准
从犯的量刑是比照主犯从轻、减轻处罚,这是针对刑事责任而言,并非直接比较主犯和从犯的宣告刑。若主犯存在其他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其宣告刑可能与从犯相同,甚至更轻。
从犯的量刑只能针对共同所犯之罪,与共同犯罪以外的罪行无关。若主犯犯有多罪,而从犯仅犯一罪,那么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犯下的那一罪进行处罚。
当主犯是连续犯时,从犯只能比照与主犯共同参与的那部分犯罪事实及主犯应受的刑罚进行处罚。例如,若主犯与从犯共同盗窃,之后主犯又单独实施了多次盗窃,那么从犯应比照的是主犯与其共同实施盗窃时应受的刑罚。
二、从犯的认定因素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可能是被动参与,或者在犯罪中仅起到微小作用。
从犯可能为犯罪的实施提供了便利条件,如提供犯罪工具或犯罪对象,或在共同犯罪中发挥了其他辅助作用。
总的来说,对于从犯的处罚,法律会根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和犯罪情节,给予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处理。这体现了法律对于不同犯罪角色和犯罪情节的细致考量,以确保刑罚的公正和合理。
对于从犯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只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由于其在所实施的共同犯罪中发挥的作用不大、主观恶性和人身危害性相对比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等因素,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法律规定在量刑上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认定从犯的因素具体如下:
1、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没有积极参与犯罪,主观上被胁迫,或者在犯罪中起着微乎其微的用处,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2、共同犯罪中从犯所起的作用,从犯起次要作用的,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提供犯罪工具、犯罪对象的,在共同犯罪中起着其他作用,往往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对从犯是从轻、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所犯罪行的性质。
看从犯所参与的犯罪是法定刑较高的重罪,还是法定刑较轻的轻罪。
如果从犯所参与的是重罪,如参与入户抢劫,主犯判处了十年以上徒刑,从犯就不能免除处罚,而只能比照主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从犯参与的是轻罪,如参与销赃(最高刑为三年徒刑),对从犯可以免除处罚;
2、所起作用的大小。
如盗窃罪的从犯只提供了作案工具,没有到现场,没有分赃或分赃很少,可比照主犯减轻处罚,对参与犯罪的性质不很严重的,甚至可以免除处罚。
对已参与作案,并分得部分赃物的,则从轻处罚;
3、一案有多个主犯或者多个从犯的,主犯或从犯之间的量刑应当按所起作用大小、主观恶性深浅区别对待。
如对所起作用大、主观恶性深的主犯量刑应该重,对所起作用小、主观恶性浅的主犯则应轻一些,对从犯亦然;
4、此量刑意见只就主、从犯所参与实施的犯罪和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而言,并未考虑其他法定或者酌定的量刑情节。
对共同犯罪中的胁从犯的认定及量刑。
综上所述,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
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其实都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因而在共同犯罪当中如果可以被认定构成从犯的话,其实对罪犯而言也是很有利的。
但需要注意此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并非是可以,因此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确定究竟是否对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
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
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
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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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从犯的具体处罚时间需要根据具体的案情分析进行判定。
从犯的处罚规定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其实都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
因而在共同犯罪当中如果可以被认定构成从犯的话,其实对罪犯而言也是很有利的。
但需要注意此时法律中规定的是应当而并非是可以,因此法官没有自由裁量权,确定究竟是否对从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包括两类:
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二是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除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在共同犯罪中对共同犯罪的形成、实施与完成起决定或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犯罪分子是否起主要作用,应从主客观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对主犯的认定,应以共犯人的主客观事实为依据,以刑法第26条的规定为准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缩小主犯的范围。
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即除了对自己直接实施的具体犯罪及其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对集团成员按该集团犯罪计划所犯的全部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但首要分子对于集团成员超出集团犯罪计划(集团犯罪故意)所实施的罪行,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分为两种情况处罚:
对于组织、指挥共同犯罪的人,应当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对于没有从事组织、指挥活动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7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从犯包括两种人: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对共同犯罪的形成与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完成起次于主犯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为共同犯罪提供有利条件的犯罪分子,通常是指帮助犯。
从犯是相对于主犯而言的。
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没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须二人以上)没有从犯的现象是存在的,而只有从犯没有主犯的现象则不可能存在。
从犯也应对自己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条的规定,胁从犯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
如果行为人起先是因为被胁迫而参加共同犯罪,但后来发生变化,积极主动实施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则不宜认定为胁从犯。
由于胁从犯是共犯人的一种,具有犯罪故意与犯罪行为,故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时实施的某种行为,以及符合紧急避险条件的行为,不成立胁从犯。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9条的规定,处罚教唆犯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即在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以及被教唆的人虽然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但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教唆他人犯罪因而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主次作用来处罚。
如果起主要作用,就按主犯处罚;
如果起次要作用,则按从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这是因为选择不满18周岁的人作为教唆对象,既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严重,又说明教唆行为本身的腐蚀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理应从重处罚。
此外.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也是上述规定的政策理由。
所应注意的是,对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这一规定,应根据教唆犯的成立条件以及刑法第17条的规定进行理解。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通常包括以下情况:
被教唆的人拒绝教唆犯的教唆;
被教唆的人虽然接受教唆,但并没有实施犯罪行为;
被教唆的人实施犯罪并不是教唆犯的教唆行为所致;
被教唆的人虽然实施了犯罪,但所犯之罪的性质与教唆犯所教唆之罪的性质完全不同。
在上述情况下,教唆行为并没有造成危害结果,故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按照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我国刑法对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即对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对从犯予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应综合考察共同犯罪的性质、对犯罪结果作用的大小等方面的具体情形具体确定。
一般在共同犯罪当中起到最关键作用的当事人都是属于主犯的,而对于该犯罪行为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将按照从犯来处置。
可是主犯和从犯具体区分是要结合案件的整个案发过程的,主从犯在量刑的时候绝对是不一样的,而且有些从犯实际上就有免除全部法律责任的这种机会。
一、主犯与从犯相差多少年
主犯与从犯判刑差几年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不同的罪名,量刑标准和刑期的差距也就不同。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与主犯量刑的差距。
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胁从犯属于故意还是过失
一、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
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二、在胁从犯刑事责任原则的具体适用中应注意以下两点:
(1)我国刑法对胁从犯采取必减主义。
即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对胁从犯予以减轻处罚,还是免除处罚,应按照其犯罪情节具体确定。
1、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处罚的
2、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3、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
4、共同犯罪和从犯有区别吗
5、共同犯罪从犯怎么退赔
6、共同犯罪从犯怎么退赔
7、共同犯罪包括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8、共同犯罪从犯量刑
9、共同犯罪从犯量刑
10、共同犯罪从犯金额怎么认定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处罚,从犯处罚是怎样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共同犯罪中从犯怎么处罚,对从犯的处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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