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若儿子去世,儿媳并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丧偶儿媳如果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详细分析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赡养义务主要存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儿媳与公婆之间的关系是基于婚姻的姻亲关系,这种关系在儿子去世后,由于儿媳与儿子的夫妻关系终止,也随之终止。因此,儿媳对公婆并不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
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也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意味着,虽然儿媳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如果她自愿赡养公婆,并在公婆去世时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儿媳在儿子去世后仍然会继续赡养公婆,这主要是基于道德、家庭责任感以及维护家庭和睦的考虑。但这种赡养行为是自愿的,而非强制性的。
综上所述,儿媳在儿子去世后没有法定的赡养公婆的义务,但如果她自愿赡养,并在公婆去世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儿子死了孙子有赡养义务,具体的原因如下:
1、子女去世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等没有赡养能力,这时候外孙需要赡养;
2、外孙有负担能力,其才能向祖父母给付赡养费,因为其外孙依法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赡养的义务;
3、子女在世或者有赡养能力,外孙没有赡养义务的情况;
4、法律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1)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指成年子女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扶助是指成年子女在精神上和生活上对父母的关心、帮助和照顾;
(2)赡养扶助的义务主体,一般是成年子女。
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子女必须要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每一个成年人对家庭和社会应尽的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分析:
没有,《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女婿,儿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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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妇没有赡养老公父母义务,儿媳不属于法定赡养人的范畴,所承担的仅仅是协助赡养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协助的义务不是赡养义务,且此只适用于夫妇关系存续期间。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费的计算方式,具体如下:
1、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
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
2、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
3、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
4、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具体如下: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3、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5、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6、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分析:
没有,《民法典》中没有规定女婿,儿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律分析: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儿媳妇没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是可以基于道德因素进行赡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1、老人儿子死了儿媳要老人给孙子赡养义务吗
2、老人的儿子死了儿媳妇有继承这个家产的义务吗
3、老人儿子死了儿媳有继承权吗
4、老人儿子死了妻子有赡养义务吗
5、老人死了儿子也死了儿媳能继承遗产
6、老人的儿子死了该媳妇管还是女儿管
7、老人儿子都死了谁来赡养老人
8、儿子过世后儿媳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
9、老人儿子死了儿媳妇能继承么
10、老人儿子死了媳妇有还是一家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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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老人儿子去世儿媳妇有赡养义务吗,丈夫死亡妻子对公婆有赡养义务吗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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