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过继出去的子女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更新时间: 2026-09-13 22:23:19  阅读 213  编辑: 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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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继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过继出去的子女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一、孩子过继给姨以后还有义务养亲生父母吗

孩子过继给姨以后,一般不再有义务养亲生父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意味着,一旦孩子被过继给姨并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被消除。

因此,从法律上讲,过继出去的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他们的主要义务是赡养养父母,即他们的姨。当然,如果亲生父母在子女过继后仍然需要赡养,并且子女自愿承担赡养义务,那么法律将不会进行阻止。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过继子女在法律上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但他们仍然可能在道德或情感上感到有责任去帮助或照顾亲生父母。这取决于个人的道德观念和情感联系。

总的来说,孩子过继给姨以后,一般不再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养亲生父母。他们的主要法律义务是赡养养父母。

二、过继出去的子女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法律主观:

我国 婚姻法 规定:

国家保护合法的 收养 关系。

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从此规定可见,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过继子女有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

一、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

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

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

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

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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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过继子女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吗

过继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那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了,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只对养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

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被赡养人在身体健康、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给赡养人及家庭以帮助,酌情减轻赡养人的负担。

被赡养人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可以给予赡养人一定的帮助,但赡养人不得要求被赡养人承担不愿意或力不能及的劳动。

被赡养人的房产权、房屋租赁权和居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被赡养人同意或者授权,赡养人及其配偶、子女不得强占、出卖、出租、转让或者拆除。

经被赡养人同意由赡养人出资翻建的,应当明确被赡养人享有的产权和居住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五、过继出去的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后,子女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了。

一、关于养父母子女问的权利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子女可以随养父的姓,也可以随养母的姓,由养父母双方商定。

收养成立后改变养子女的姓氏是养父母的一项权利,生父母无权干涉和阻挠。

当然,在收养后不改变养子女的姓名也是完全可以的。

2、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养子女对养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双方都不得遗弃和虐待。

养父母子女间的上述义务,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解除。

养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不得拒绝承担抚养义务。

同理,养子女独立生活后,对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履行赡养义务。

3、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未成年的养子女对国家、集体和他人造成损害时,养父母有赔偿经济损失的义务。

4、父母与养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同属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和剥夺养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得减少养子女的继承份额。

二、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什么不同?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

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

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六、孩子可以过继给亲哥吗

过继子女没有义务赡养亲生父母。

只要子女被过继出去,与他人形成收养关系,那与亲生父母的权利和义务便消除了,过继子女就没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只对养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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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过继的孩子有赡养义务吗,过继出去的子女有赡养亲生父母的义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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