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如果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某些事实不清,或者认为其他证据需要另一方当事人证实的,可以在征得审判长同意后,向另一方当事人发问。当事人也可以当庭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对证人的证言有异议的,在证人陈述以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要求证人补充和解释,或者对他的证言提出不同的意见。如果当事人的发问属于无理纠缠,审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证人对当事人经法庭许可的发问,应当回答。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疑问时,在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后,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部门及其鉴定人、勘验人发问。鉴定部门、鉴定人或者勘验人对当事人提出的问题,应当回答。
当事人认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有误或者不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时,可以向法庭请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及其理由进行审查后,认为请求合理的,宣布本案延期审理,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认为请求无理的,口头驳回,案件的审理工作继续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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