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

 更新时间: 2026-08-10 08:26:27  阅读 6  编辑: 湛晨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的相关法规解释。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这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有些证据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比如,涉及土地、房屋

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

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权威解释

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这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当事人不提供证据,可能导致败诉的法律后果,但有些证据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比如,涉及土地、房屋、公安、存款等方面的证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公民个人不能收集,必须由人民法院调取。有些当事人年迈体弱,且无委托诉讼代理人,提供证据也有一定困难。对于当事人难以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予以收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查明或者核实案件真实情况,公正作出判决,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主动收集证据。比如在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有矛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主动收集证据,以审查、判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伪。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当事人无法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主动收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网络收集

内容编辑:湛晨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pufaku/21_2953.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03秒, 内存占用1.89 MB, 访问数据库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