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法律文书,有的要求当事人履行某种行为,例如,修缮房屋、拆除违章建筑等。如果被执行人不按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如某公民不履行拆除违章建筑的判决,法院可以自行拆除,也可以委托房管部门拆除,或者由申请执行人拆除,因完成这一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在执行过程中,有时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如迁入、迁出户口,汽车过户,房屋产权转移手续等,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得到有关单位的协助,对此,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期限等。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即负有协助执行的义务,必须按照通知的内容办理,不得推诿、拒绝。对不协助办理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还可以向监察机关和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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