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情况,有哪些执行措施?

 更新时间: 2026-08-11 01:45:56  阅读 4  编辑: 潘俊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人民法院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情况,有哪些执行措施的相关法规解释。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此,

人民法院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情况,有哪些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人民法院对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的情况,有哪些执行措施权威解释

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屋占有人迁出房屋、土地占有人退出土地的,房屋占有人、土地占有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将给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强制迁出房屋、强制退出土地的执行措施。采取这种执行措施时,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公告,限定期限,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被执行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人民法院还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应当到场的当事人拒不到场,不影响执行。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的情况记入笔录,搬迁的财物要详细记载,避免被执行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因此可能产生的纠纷。笔录由在场的执行员、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派人把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运至指定的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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