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

 更新时间: 2026-08-11 02:15:51  阅读 3  编辑: 苗峰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的相关法规解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当事人应当交付。当事人不交付法律

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

民事诉讼法: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权威解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当事人应当交付。当事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该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采取这种执行措施有两种方法,一是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让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并记入执行笔录。二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愿当面交付时,由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交给执行人员,经执行员转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开具收条,以作凭证。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把其所持有的财物或者票证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签收。如果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被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持有人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执行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产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怎么办”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网络收集

内容编辑:苗峰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pufaku/21_3048.html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21秒, 内存占用1.89 MB, 访问数据库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