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当事人应当交付。当事人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当责令该当事人按照法律文书的规定执行。采取这种执行措施有两种方法,一是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让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财物或者票证,并记入执行笔录。二是在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或者不愿当面交付时,由被执行人将财物或者票证交给执行人员,经执行员转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开具收条,以作凭证。
如果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有关单位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把其所持有的财物或者票证交给被交付人,被交付人应当签收。如果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被当事人以外的公民持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持有人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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