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其他诉讼行为,是我国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一部分,它涉及一国主权和司法制度的独立。因此,非经法律许可,任何外国机关和个人不能在我国领域内从事这些活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外国机构或者个人可以在我国领域内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者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1.外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使领馆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即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行为对象是其本国国民,所为的行为限于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
2.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如果不是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向基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或者调查取证,而是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向中国公民,或者不是外国驻我国使领馆的其他外国机关、个人向我国领域内的本国国民或者中国公民送达法律文书,调查取证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必须经我国主管机关准许,否则不得进行上述行为。
民事诉讼法虽然允许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向其本国国民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但同时又规定,进行上述行为“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外国驻我国的使领馆必须遵守,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法律文书和调查取证的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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