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仲裁机构的裁决,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或由人民法院主动强制执行。但是,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有时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我国人民法院又不能赴他国亲自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对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执行我国作出的判决、裁定或者仲裁裁决:
1.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执行。接受申请的法院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本着互惠的原则,依照本国的司法程序协助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如果某个国家未与我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与我国也没有互惠关系,或该国法律不允许外国人直接向该国法院申请执行,我国当事人就不宜采用申请执行的办法。
2.由人民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如果我国和被执行人所在国或其财产所在地国缔结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司法协助的内容,我国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条约的规定,向该国法院提出承认和执行我国法律文书的请求。一般说来,该外国法院接到申请后,应当根据国际条约和其国内法的规定,承认并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我国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与我国有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为前提,没有两国间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关系,他们没有义务执行我国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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