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更新时间: 2026-08-11 05:32:24  阅读 2  编辑: 邹博志

摘要:本文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来阐释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相关法规解释。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

民事诉讼法: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权威解释

对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民事诉讼法作了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目前,国际上有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即1958年在纽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会议上通过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又称《1958年纽约公约》。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并作了“互惠保留”和“商事保留”的声明,将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限定在缔约国之间商事范围之内,即:

1.只承认和执行在公约的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对任何缔约国以外的其他国家作出的仲裁裁决,则不能依照公约的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

2.只承认和执行属于商事(包括契约和非契约关系)的仲裁裁决,即因合同或者侵权而产生的经济方面的争议所作出的仲裁裁决。

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各缔约国应当承认和执行对方国家的仲裁裁决,只有存在公约第五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形的,才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该公约第五条第一项规定,被要求执行裁决的当事人能够举证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有关主管机关有权拒绝承认及执行:

1.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或者仲裁协议无效;

2.该当事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申辩;

3.裁决的事项不符合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

4.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者在无仲裁协议时与仲裁地国家的法律不符;

5.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尚未发生拘束力,或者裁决已被仲裁地国家的有关机关撤销或者停止执行。

公约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被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主动地拒绝承认和执行:

1.依照执行地国家的法律,争议的事项不能用仲裁方式解决;

2.承认或者执行该裁决违反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

我国有管辖人民法院,在接到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承认和执行在另一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申请后,应当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申请承认和执行的裁决进行审查,对不具有该公约规定的拒绝的情形的,应当承认其效力,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予以执行,否则,应当不予承认和执行。

对于非缔约国领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申请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互惠的原则办理。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怎样才能在我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网络收集

内容编辑:邹博志

内容审核:余嘉玲律师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源投稿,本站编辑更新,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做处理;

原文链接:https://www.szhclawfirm.com/pufaku/21_3064.html

标签:在我国国外

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惠诚在北京、上海、天津、成都、杭州、呼和浩特、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厦门、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重庆、南昌、青岛、自贡、儋州、南宁、北京(延庆区)、贵阳、滨州28个城市设有办公室,并在英国伦敦、泰国曼谷、马来西亚设有海外联合办公室。
联系方式
电话:0512-62553396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娄葑北摆宴街恒润大厦二楼B6
Email:szhclawyer@163.com

Copyright © 2026 北京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 Inc. 保留所有权利。

页面耗时0.0217秒, 内存占用1.9 MB, 访问数据库24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