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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怎么补偿,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9 12:35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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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怎么补偿,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怎么补偿,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一、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有哪些条文规定

《民法典》针对拆迁安置房的规定主要涉及征收与补偿、物权保护、合同订立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具体如下:

1.征收与补偿

征收前提: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

补偿原则:征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其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 物权保护

物权定义: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拆迁安置房作为被征收人的财产,其物权受法律保护。

侵权责任:若拆迁过程中造成不动产毁损,权利人可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七条和第二百三十八条,要求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3. 合同订立及违约责任

合同形式: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可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形式,但书面形式更有利于保障双方权益。

违约责任:若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二、拆迁安置费补偿标准

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怎么补偿?

1、拆迁安置房,需要支付的补偿项目安置房价值的补偿、安置房装修费的补偿、以及安置费等的补偿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如果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署,但是拆迁方不按照约定下发补偿款,被拆迁方式可以起诉的。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付某某某、付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付某某、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给付政府棚户区改造的位于迁西县土地证号“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改造编号“4-009号”)房屋地上附着物搬迁费3996元,临时安置费47954元,搬迁奖金15984元,房屋主体200576元,共计268511元;

要求依法确认棚户区改造的位于迁西县土地证号“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改造编号“4-009号”)135.13平米面积置换的相应楼房属于原告所有;

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

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要求被告分别给付二原告迁集用2007第66号宅基地上的门房主体评估价格68917.5元(137835元÷2),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搬迁奖金22971.63元[(3996元+47954元+15984元)+(135.13÷199.81)÷2],合计91889.13元/人;

要求确认被告与迁西县兴城镇人民政府签订的《迁西县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中的118.04平某某(236.08平某某÷2人)归原告付某某所有。

二原告认为该房屋的地上附着物、土地使用权补偿置换的相应面积房屋应归原告所有,被告无权获得该房屋的安置和补偿,该房屋和土地使用权属于原告,被告虽然签订了补偿安置协议书,但该宅基地的受补偿权利属于原告享有。

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付某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942.21元,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付某某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合计人民币25942.21元。

陈某某、陈某某与陈庚荣、狄小英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两原告享有滨湖农民新村安置房面积中的200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

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认为,在共有财产中,按份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被拆迁对象陈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可享受安置面积为120平方米(已达婚龄计增一人),原告陈某某作为家庭成员可享受安置面积为80平方米。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由两原告负担345元,由两被告负担6555元,原告陈某某享有原××村××号拆迁安置面积中12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原告陈某某享有原××村××号拆迁安置面积中65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权益。

刘某某、王某某花等与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给付原告位于文化路××××35㎡的门面房、二楼110㎡安置房;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找被告认领置换的门面房、安置房时,被告以种种借口不予给付,不仅违反协议约定,而且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被告江西金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刘某某、王某某花交付2011年8月26日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签订的拆迁协议书中所约定的位于商水县文化路东段南侧的置换门面房35㎡及二楼安置房110㎡,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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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根据规定拆迁安置房怎么补偿的,拆迁安置房拆迁

内容投稿:潘然

内容审核:崔圣光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dcq/14_12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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