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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怎么写,上派镇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怎么写,上派镇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一、上派镇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
上派镇房屋拆迁安置实施方案通常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1)拆迁范围与主体
1.拆迁范围:明确上派镇内具体涉及拆迁的行政村、自然村及地块边界,确保拆迁工作的精准实施。
2. 拆迁主体:界定拆迁人,通常为政府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以及被拆迁人,即合法房屋产权所有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2)补偿标准与方式
1. 土地补偿费:依据当地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执行,具体金额可能因年份和地区差异而有所调整,确保补偿的公平性与合理性。
2. 房屋补偿:
▷货币补偿:包括房屋价值补偿,基于建筑面积、结构、成新等因素评估确定;附属物补偿,如装修、设施等;搬迁补助费,用于补偿搬迁过程中的实际支出;临时安置补助费,为被拆迁人提供过渡期间的居住保障。
▷ 房屋产权调换:提供安置房源,按照一定比例(如1:1.2)进行面积置换,并结算差价,满足被拆迁人的居住需求。
3)拆迁程序与奖励
1. 拆迁程序:
▷ 调查登记:对被拆迁房屋情况进行详细调查,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 评估公示:选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需公示,并可申请复核,保障评估的公正性。
▷ 签订协议:双方就补偿方式、金额等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搬迁腾房:按协议约定完成搬迁,确保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
2. 拆迁奖励:为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设置提前搬迁奖励和整体签约奖励,激发被拆迁人的积极性。
二、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及拆迁政策
城中村改造基本流程(规划——土地收储——拆迁——建设)
(一)、规划:
(申请-立项-审批)
1、申请:
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城中村改造项目申请
2、立项:
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局、土地储备中心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规划局出具规划设计预条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下达项目立项批复。
3、审批:
城中村改造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会同市规划局组织编制,报市规委会审定。
(二)、土地收储:
1、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收储。
2、涉及集体土地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各区政府办理土地征收申报手续。
3、城中村改造范围外的零星土地,因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需要,应当就近纳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拆迁。
(三)、拆迁:
1、制定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对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房屋、人口等情况进行调查审核,制订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实行三榜公示,由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审计局、国土局、房地产局、规划局、公安局、监察局等部门予以复核确认。
2、集体债务审计: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土地依附的集体债务情况由区审计局审计、市审计局复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列入土地开发成本。
3、前期开发费用:
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土地熟化工作由各区政府组织实施,前期开发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会同市建委、审计局等部门核定后支付。较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费用由市土委会一次性审定,计入土地出让金总额,由开发建设单位支付,各区政府按期组织完成房屋拆迁。
4、编制改造用地供应方案:
城中村改造土地供应方案由市国土局会同市土地储备中心编制,报市土委会批准。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用地按划拨方式供应,经营性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
5、进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实行实物安置的,应当就地、就近安置。拆迁安置房的建安成本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6、改造范围内的其他情况:
不符合规定的其它人口,在城中村改造范围内自建房屋或购买农宅的,其房屋拆迁不予安置,按下列方式处理:
(一)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在本市无产权住房,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可在辖区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申请享受廉租房政策。
(二)户口已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但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享受廉租房政策条件的,以及户口未迁入城中村改造范围内的,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搬迁。
(四)、建设
1、制定建设方案并审核。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房和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与标准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建委、审计局、土地储备中心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核定
2、自行建设或合作建设。由村集体自行建设或者委托开发商代办及合作建设。
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
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
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
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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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安置实施方案怎么写的,拆迁方案制定
内容投稿:宋婉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