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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现在拆迁还有货币补偿吗,拆迁没有货币补偿合法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更新时间:2026-07-15 19:05 | 浏览次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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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拆迁还有货币补偿吗,拆迁没有货币补偿合法吗

现在拆迁还有货币补偿吗,拆迁没有货币补偿合法吗

一、拆迁没有货币补偿合法吗

拆迁中没有货币补偿是不合法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依据与货币补偿的合法性

1.法律依据: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过程中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作为补偿方式。这一规定明确赋予了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合法权利。

2. 货币补偿的合法性:货币补偿作为一种常见的补偿方式,在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的前提下,是合法且有效的。法律不仅规定了货币补偿的合法性,还设定了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框架,以确保被征收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

2)货币补偿的必要性与实施要点

1. 必要性:货币补偿的必要性在于它能够为被征收人提供灵活的资金安排,满足其多样化的生活需求。同时,货币补偿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

2. 实施要点

补偿标准:货币补偿的标准应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起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这一标准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确保补偿金额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程序正当性:实施货币补偿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包括房屋价值评估、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签订补偿协议等环节。这些程序的设置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没有货币补偿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1. 行政违法:如果拆迁方在未提供货币补偿选项或未按照法定标准进行货币补偿的情况下就进行拆迁,将构成行政违法行为。被征收人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 补偿争议:没有明确的货币补偿方案或标准,容易导致拆迁方和被征收人之间就补偿问题产生争议和纠纷。这不仅会影响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拆迁方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进行货币补偿,以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货币补偿可用于拆迁补偿吗

法律分析:

货币可以作为拆迁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按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补偿。拆迁补偿可以采用货币补偿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补偿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装修赔偿》第二十九条

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房屋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货币补偿方式结算的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提供价款相当的房屋给被拆迁人。房屋价款与拆迁补偿金和住房改善费总额存在差价的,应当结算差价款。被拆迁人对补偿的房屋享有完全产权。住宅房屋拆迁属下列情况之一,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补偿:(一)公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使用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二)私有住宅房屋的被拆迁所有人要求实行房屋补偿的。

三、拆迁拿了房子还有补偿款吗

拆迁补偿方法不少,像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之类。

能不能房子和补偿款都拿,得看拆迁补偿协议和相关政策。

选纯产权调换,通常只能得安置房,没有补偿款;

选货币补偿,就只有补偿款没有安置房。

还有种结合方式,部分选产权调换得房,部分选货币补偿拿钱,这样就可能二者皆得。

关键看补偿方案和协议条款,要仔细看协议,明确权益。

有疑问可和拆迁部门沟通或依法维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居某某等3人诉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补偿的行政案件。

”\n2016年5月23日,鼓楼区政府对居某某等3人作出鼓房征偿字〔2016〕13号《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鼓楼区某地77号1座504单元房屋征收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现房鼓楼区杨桥××#楼××单元,建筑面积121。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结合二审法院判决与当事人在再审期间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征收人在原评估报告载明的一年应用有效期内,未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也不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又无合理理由,作出补偿决定时点与征收决定公告时点明显不合理迟延,且同期被征收房屋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是否仍应以征收决定公告时点作为评估时点,并以此结算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款,人民法院对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或者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的一年后作出的补偿决定是否仍应继续坚持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确定补偿的评估时点,应结合以下因素综合判断:

一是注意当地房地产市场价格波动的幅度并考虑评估报告的“应用有效期”。

马某某与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补偿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补偿案件,原告马某某花诉称,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按照《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合同编号:

2019-41)履行支付征收补偿款881,921元的义务,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至给付时止,按照881,921元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四倍(3.85%*4)计算;

2.判令被告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律师费用损失40,000元。

原告马某某花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一份,证实:

被告主体适格,原、被告签订《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安置补偿价款总价款、补偿款支付时间等。

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马某某花未取得征收款301,921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利率计至款付清日止,被告吉木萨尔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继续履行2018-41号吉木萨尔县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花履行未付的征收补偿款881,921元,并赔偿原告马某某花征收款580,000元的利息损失8,628.34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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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现在拆迁还有货币补偿吗知乎,拆迁现在还赔钱吗

内容投稿:明研

内容审核:王政主任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dcq/14_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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