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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物保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

一、为什么物保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
物保之所以不区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是因为物保与保证在法律属性、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分析:
1)法律属性不同
1.物保:物保,如抵押、质押等,是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担保方式。它直接以物的交换价值作为债权的担保,不涉及保证人之间的责任分担问题。
2. 保证:保证则是基于合同法(现为民法典合同编)产生的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它涉及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保证人以其信用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
1. 物保:物保的责任承担方式是通过物的交换价值来实现债权的优先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无需先向债务人追讨。
2. 保证:
▷ 一般保证: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必须先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仲裁,且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后,保证人才需承担补充责任。
▷ 连带保证: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3)物保的独立性
物保作为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其效力不受保证方式的影响。无论债务人是否提供保证,也不论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物保的设立和效力均独立存在。债权人在实现债权时,可以同时选择行使物保和保证权利,也可以单独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二、担保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
法律分析:
贷款担保人的连带责任,一般需按照担保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份额来承担。担保的范围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具体承担的责任范围则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一条 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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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的担保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物的担保分为抵押、质押和留置等形式。
一般情况下,物的担保并不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债权。
留置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常,物的担保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优先就担保物实现债权,而非与其他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在某些特殊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可能会存在连带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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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物的担保的范围,物的担保和人的担保区别
内容投稿:穆夏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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