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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用代位方式可不可以起诉,没有代位执行就起诉股东违法吗

不起用代位方式可不可以起诉,没有代位执行就起诉股东违法吗
一、没有代位执行就起诉股东违法吗
未进行代位执行而直接起诉股东,并不必然违法,但需满足特定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股东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与条件
1. 原告资格: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任何股东均可提起代位诉讼;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需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2. 诉讼条件:必须存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带来损害的情况。且股东在提起诉讼前,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这些机构拒绝提起诉讼、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股东方可提起代位诉讼。
2)未代位执行而直接起诉股东的合法性分析
1. 若未满足代位诉讼条件:若股东未满足上述代位诉讼的原告资格或未履行前置程序,而直接起诉股东,则可能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被法院驳回。
2. 若满足其他诉讼条件:若股东的起诉并非基于代位诉讼,而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如股东之间的股权纠纷、股东侵害公司利益等),且满足相关诉讼条件(如原告适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等),则可以直接起诉股东,无需经过代位执行程序。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对股东代位诉讼的具体条件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是股东提起代位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对代位权判决书有争议可以上诉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上诉权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状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
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
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一百六十六条提出上诉状
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法院工作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第一百六十八条审理范围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六十九条审理方式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二审裁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大家在生活中,可能经常会碰到债权债务方面的纠纷。
有时候债权人会面临债务人不还钱,而债务人又有对其他人的债权却不积极去主张的情况。
这时候很多人就会想到代位权诉讼,也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但有人就有疑问了,不运用代位方式是否可以起诉呢?这其实涉及到不同的法律情形和处理办法,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说说。
三、明确起诉的一般条件
不管是否采用代位方式,要想起诉,得满足一定的条件。
法律规定,原告得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比如说,张三借了李四的钱不还,李四作为出借人,和这个借贷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李四就可以把张三作为被告,向法院提出让张三还钱的诉讼请求,同时说明借款的事实和借钱不还的理由,如果这个纠纷属于法院管辖的范围,就可以起诉。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常州市钟楼区银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顾某某某某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银丰公司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中,肖某某为顾某某敏代偿的金额是由法院决定的,代偿后有权依法追偿这一事实依据《民法典》第七百条之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没有争议,原审法院的错误之处认为上诉人不得提起代位权诉讼,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代位权是上诉人的民事权利,是否提起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原审法院认为不得提起代位诉讼,又未适用任何法律条文,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粗暴剥夺了上诉人的民事权利,明显适用法律不当。
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银丰公司均已预交,法院不再退还,由顾某某敏、邹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承担的84720元诉讼费用支付给银丰公司,顾某某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银丰公司支付3932256.63元,并支付从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32256.63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马国某某、株洲田心中小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马某某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5日作出的(2021)湘0105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所有诉讼请求。
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没有审理实际施工人的债权人有权基于代位权直接向工程发包人追索债权的实体问题,未能认定田某某是涉案项目的实际施工人,马某某有权基于对田某某的债权向发包人田某某主张代位权(一)原审遗漏焦点问题未能审查,未能正确适用有关代位权和实际施工人的法律规定,错误认定债权人马某某不能基于对实际施工人田某某对建设方田某某享有的债权行使代位追偿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14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大连齐鲁投资有限公司、齐河坤新置业有限公司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大连齐鲁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第三人工程款672,198.59元并向原告代位清偿;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为行使代为追偿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不限于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该工程款早已具备支付条件,第三人怠于向被告追偿,依据《民法典》第535条债权人代位权之规定,特向被告提起代位权之诉,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裁判。
被告齐河坤新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应支付给第三人山东远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672198.59元支付给原告大连齐鲁投资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不起用代位方式可不可以起诉,没有代位执行就起诉股东违法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不起用代位方式可不可以起诉欠款人,代位起诉什么意思
内容投稿:吕岚雪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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