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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分割 属于哪个部门受理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8 03:23 | 更新时间:2026-08-08 05:04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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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分割 属于哪个部门受理

分土地使用权怎么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分割 属于哪个部门受理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怎么分割 属于哪个部门受理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主要由国土资源局部门受理。关于分割流程,首先,土地使用权人应向国土资源局提交分割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土地使用证、身份证、分割方案等。国土资源局将对申请进行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若审查通过,国土资源局将组织进行地籍调查和测量,确定分割后的土地界限和面积。最后,国土资源局将颁发新的土地使用证,完成土地使用权的分割。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分割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同时,分割过程中可能涉及土地增值、税费等问题,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

如果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需经当地政府批准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而转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则更为灵活,但转让时仍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分割应由国土资源局部门受理,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在分割过程中,应咨询相关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

二、土地使用权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证与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是不能分割转让的,要一同办理登记过户。

法律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三、分立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

新设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只需要新设立的公司单方申请土地登记,如果属于派生分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则需要存续的公司与新设立的公司双方共同申请。

虽然一般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需要当事人双方申请,但新设分立后,原公司不再继续存在,因此只需单方申请即可,但是派生设立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需要将土地使用权由存续公司名下转移到新设公司名下,权利转移的双方同时存在,因此需要双方申请。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韩某某海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2022)鄂1003民初63号民事判决并改判。

2.韩某某海赔偿张某某7年的经济损失并归还土地。

3.诉讼费由韩某某海承担。

原审法院认定“登记簿坐标所标注的范围不包括本案被告韩某某海所种树的土地”实为在土地确权现场勾绘定坐标时没承包方到场指界也没依据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四界所导致的面积和范围错误,不能因为中间有一条生产路而忽略“地块名称大某某”西至“堰塘”的事实,应当地块以东至堰塘都归我所有,不能存在其他人的土地和种植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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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分割,分土地要满足什么条件

内容投稿:朱杰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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