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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消失是哪种情形,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消失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09 10:47 | 浏览次数: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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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消失是哪种情形,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消失

担保消失是哪种情形,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消失

一、抵押权在什么情况下消失

抵押权在以下情况下会消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1)主债权消灭

1. 含义: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其存在依赖于主债权的存在。当主债权因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全部消灭时,抵押权也随之消灭。

2. 示例:债务人如期足额偿还了借款,基于该借款合同所设立的抵押权即告消灭。

2)担保物权实现

1. 含义:当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或出现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权人通过这种方式实现了债权,抵押权即告消灭。

2. 示例: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抵押权人申请法院拍卖抵押物,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务后,抵押权实现并消灭。

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1. 含义:抵押权人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抵押权。如果抵押权人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放弃抵押权,并且该放弃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那么抵押权即告消灭。

2. 示例:抵押权人与抵押人达成协议,明确表示放弃对该抵押物的抵押权,此时抵押权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

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1. 抵押物灭失:若抵押物因不可抗力、人为损害等原因而灭失,且没有代位物(如保险金、赔偿金等),则抵押权因失去标的物而消灭。

2. 超过抵押权行使期间: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如果未在该期间内行使,抵押权将丧失法律强制保护的效力,相当于消灭。

二、担保物权包括哪三种

1、抵押权

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当做偿还债务的担保而不改变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期满不履行合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资产的价金优先选择受偿。他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拍卖抵押资产抵偿其债权;若有剩余应退回抵押人,若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偿。但对不能申请强制执行的资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2、质权

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一定的财产权利转交给债权人当做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期满债务或发生当事人承诺的事由时,债权人可就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优先选择受偿的权利。在这当中,以动产出质的为动产质权,以财产权利出质的为权利质权。

3、留置权

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未偿还前加以留置当做担保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担保消失是哪种情形

担保消失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主债务履行完毕,担保责任随之消灭。

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了债务,债权人的债权得到满足,担保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2.担保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限内主张权利,担保权即消灭。

3.担保物灭失且无代位物,例如作为抵押物的房屋因不可抗力等原因灭失,且无相应的保险金或赔偿金等代位物,担保也就不复存在。

4.债权人放弃担保权利,明确表示不再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关系终止。

不同类型的担保在具体消失情形上可能会有所差异,需根据实际的担保合同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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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担保消失是哪种情形的情况,担保的消灭

内容投稿:舒文

内容审核:陈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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