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阅读
推荐阅读
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院原告住所地算侵权结果地吗

一、最高院原告住所地算侵权结果地吗
最高院规定中,原告住所地是否算侵权结果地,需视具体侵权类型而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中,原告住所地可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1)一般侵权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一条款并未直接说明原告住所地是否等同于侵权结果发生地。在一般情况下,侵权结果发生地是指侵权行为直接产生后果的地方,如人身伤害案件中受害者所在地、财产损失案件中财产受损地等,并不直接等同于原告住所地。
2)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对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作出了特殊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这意味着,在信息网络侵权案件中,原告住所地可以被视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从而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
3)其他特殊侵权类型
对于其他特殊类型的侵权纠纷,如名誉权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等,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原告住所地即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这些情况下,原告住所地是否算侵权结果地,需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侵权行为的特点,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进行综合判断。
在遭遇侵权纠纷时,若未能及时取证或采取正确应对措施,可能导致证据灭失、责任加重或维权难度上升。
专业律师在处理侵权纠纷时,能够协助梳理证据、明确责任比例、制定赔偿方案,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律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避免自行处理可能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管辖法院,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二、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日常的各类纠纷里,侵权事件并不少见。
当遭遇侵权时,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至关重要,因为这关系到该向哪个地方的法院提起诉讼。
比如,一家网店售卖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那么商品使用地、消费者就医地等都可能成为侵权结果发生地。
但很多人并不清楚侵权结果发生地到底该如何确定,接下来就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律定义
侵权结果发生地指的是侵权行为导致损害后果出现的地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而侵权行为地就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这意味着,当我们遭遇侵权时,可以选择在侵权结果发生地的法院起诉。
例如,甲在A地购买了乙公司生产的食品,食用后在B地出现身体不适,那么B地就是侵权结果发生地,甲可以在B地法院起诉乙公司。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张某某诉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的民事案件。
原告张某某以被告北京某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程某、马某某擅自在相关网站上发布、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写真艺术作品,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其住所地的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1)冀民辖终66号民事裁定,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不当,遂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与宁波市伊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将涉案图片从被告涉案网站删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共计每案10,000元(其中包含公证费及律师费3,500元);
3.两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经营的网站伊黎贸易(××)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
每案1张(1次使用),被告基于商业目的在网站上使用涉案摄影作品没有获得原告的授权,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宁波市伊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开心果201801/IMG_8061”及“藏红花201801/IMG_6660”摄影作品,并从其经营的网站(××)上删除该摄影作品,被告宁波市伊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深圳市美图胜景影像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800元。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以上就是苏州惠诚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息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院原告住所地算侵权结果地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结果发生地的认定,信息网络侵权规定
内容投稿:任涵
内容审核:袁红梅律师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scq/15_10415.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