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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犯法吗,在网上给人恶意开户犯法吗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1 17:55 | 浏览次数: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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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犯法吗,在网上给人恶意开户犯法吗

网络侵权犯法吗,在网上给人恶意开户犯法吗

一、在网上给人恶意开户犯法吗

恶意在网上给他人开户是犯法的。

1. 侵犯隐私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恶意在网上给他人开户,可能涉及到未经他人同意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

2.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和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恶意给他人开户,可能违反了这些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3. 可能构成犯罪:如果恶意开户的行为涉及到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恶意在网上给他人开户是违法的,可能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甚至构成犯罪。建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他人的隐私和权益。

二、碰瓷犯法吗

法律分析:

打碰瓷的不合法,碰瓷属于敲诈勒索行为,应该及时报案处理,但是打人是不合法的,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遇到碰瓷的,需要及时保存证据,证明自己清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三、网络上人身攻击犯法吗

网络上人身攻击犯法,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利用网络对他人实施人身攻击的,是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行为,攻击者要承担侵权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黎某某诽谤案

这是一起涉及诽谤罪的刑事案件。

自2021年11月起,被告人黎某某使用多个QQ账号,在“武汉征婚交友群”“武汉相亲交友总群”等多个相亲征婚交友QQ群内,多次发布张贴被害人陈某某(系化名)的照片及微信账号,并配文“女骗子经常征婚钓鱼男人注意”“这女人以愿意生娃为借口多次骗男人的钱,其实打胎多次,找接盘侠而已,男人注意”等不实信息,对被害人进行诽谤。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被告人黎某某在信息网络上捏造、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并在被害人提起自诉后拒不停止诽谤行为,且在受过行政处罚后,不知悔改,随即又针对同一对象发布诽谤信息,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综合考虑被告人黎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王某某、李某某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公然利用网络微信群,公共场合对原告造谣、XX、侮辱、谩骂、污蔑、诋毁贬损名誉声誉,干扰原告正常生活,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等行为违法,追究其治安或刑事责任;

2.判决被告利用网络微信群,公共场合对原告进行造谣、XX、侮辱、谩骂、污蔑、诋毁贬损名誉声誉,干扰原告正常生活,侵犯原告的人格权等,给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在2021年3月22日全体村民民主推荐党支部成员中得票第一名226票,被告害怕原告在4月26日村委选举中得票超过她,就利用南眉村微信群,用昵称“李某某”的网名,在公共场合对原告进行造谣、XX、侮辱、XX、污蔑、诋毁、谩骂:

“……山东潍坊眉村出了个王某某贵……告状30年……”等,干扰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的名誉、声誉、人格权等,给原告造成了很大的精神压力,情绪低落、失眠、心理阴影难以消除、产生抑郁、愤怒、沮丧等情绪,寝食难安、精神痛苦、焦虑,身心健康精神受到极大伤害,无心干活,造成了很大损失。

被告李某某立即停止对原告王某某贵的名誉侵权行为,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原发帖微信群内公开向原告王某某贵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其中道歉内容应对原侵权言论予以纠正并在原发帖微信群内公布七日,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等信息或者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有前款第五项规定的滋扰、纠缠、跟踪行为的,除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外,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责令其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对违反禁止接触规定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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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犯法吗判几年,网络侵权罪

内容投稿:吴佳

内容审核:王钏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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