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知识产权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04 05:20 | 浏览次数:3

本文介绍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的内容,内容由杜晓青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一、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主要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 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在网络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通常指的是发布侵权信息的网络平台所在地,而侵权结果发生地则可能是被侵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并受到损害的地方。

2.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被告住所地通常指的是侵权信息发布者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

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在确定管辖法院时,需要考虑具体的侵权行为和被侵权人的实际情况。如有需要,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建议。

二、网络侵权案件管辖法院怎么确定

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对于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秉持的原则是:

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了对侵权行为地予以明确,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在该解释中,针对日益活跃的信息网络,专门就侵权行为实施地以及侵权结果发生地,进行了更为具体明确的界定。该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1)网络侵权的类型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4、非法侵人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个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日益发达的网络在一定程度上对于社会不文明、不道德现象起到了谴责的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法律规范约束,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合法?网络信息被泄漏如何判定?《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规定网络侵权责任。该规定其后还明确,网络用户、网络服务商利用网络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规定处理原则,填补了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行为的空白。典型案例:

前不久,一个郑州警方扫黄的帖子在网上流传,有多张现场查处涉黄场所的照片和一段视频,甚至有卖淫女的裸照。在网络盛行的时代,公众合法权利如何保护?网络作为传播媒介该如何监管?众所周知,本案中视频和照片涉及隐私权,网友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公开发布,网站对此知情却不采取任何措施。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侵权责任】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补救措施与责任承担】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网络时代,信息传播速度极快,网络侵权事件也时有发生。

当遭遇网络侵权时,很多人会感到迷茫,不知道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比如,有人在网上被恶意造谣,名誉受到损害,却不清楚该去哪个地方的法院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这是因为网络的虚拟性和跨地域性,使得确定管辖法院变得复杂。

那么,网络侵权管辖法院到底是哪里呢?下面就来详细解答。

一、一般地域管辖规则

网络侵权案件遵循民事诉讼的一般管辖原则,即“原告就被告”。

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原告需要到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去起诉。

比如,甲在网上被乙恶意诽谤,乙的住所地在A地,那么甲一般要到A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住所地是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的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以经常居住地为准。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网络侵权案件的管辖权问题

内容投稿:魏美婷

内容审核:杜晓青律师

▸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品牌介绍

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作为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的分所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胜之于精”的宗旨,引入阿米巴管理模式,重点服务中小型科技文化企业,着力打造一家“为追梦人圆梦的律师事务所”。在此目标的指导下,苏州惠诚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总部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1998年成立,其前身为司法部司法研究所专业人员组成的司法部直属所,2002年改制为合伙制大型综合事务所,目前在上海、天津、成都、杭州、济南、南京、沈阳、深圳、武汉、西安、郑州、常州、东莞、昆山、南通、苏州、宜宾、呼和浩特、厦门设有19家惠诚分所

将惠诚打造成为全国旗舰所并成为世界一流的律师事务所是惠诚人的发展目标。在此目标指导下的惠诚律所一直有着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一贯秉承“投之以惠,报之以诚,事事惠诚”的服务宗旨,积极发挥资深律师与集体智慧的作用,倾力打造自己的业务和管理团队,并与国内外律师界同仁、学术界专家及政府有关专业机构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和合作。以确保为客户提供专业、快速、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zscq/15_2326.html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