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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用电量属于商业秘密吗对吗,企业电费清单属于商业机密么

公司用电量属于商业秘密吗对吗,企业电费清单属于商业机密么
一、企业电费清单属于商业机密么
企业电费清单不属于商业机密。
商业机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这些信息通常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关键性信息,如产品设计、制造方法、业务活动方法、业务计划、财务情况等。这些信息具有保密性,一旦泄露可能会对企业的竞争优势造成损害。
企业电费清单是企业用电情况的记录,通常包含企业用电量、电费金额等信息。这些信息虽然与企业的经营活动相关,但并不具备商业机密所特有的保密性和商业价值。电费清单是企业与电力公司之间的交易记录,其公开并不会对企业的竞争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
因此,根据商业机密的定义和特性,可以判断企业电费清单不属于商业机密。
二、什么叫公司商业秘密
法律分析:
企业商业秘密一般都包括:
1、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或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2、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等信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技术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所称的经营信息。前款所称的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一、哪些属于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是指归属企业所有,具有商业价值的、非公知的所有信息。
包括企业的技术秘密、经营管理经验和其他关键性信息,具体内容大约包括:
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或构想之中的产品设计、工具模具、制造方法、工艺过程、材料配方、经验公式,试验数据、计算机软件及其算法、设计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和图纸、模型、样品、源程序目标程序实物;
企业现有的、以及正在开发之中的质量管理方法、定价方法、销售方法等业务活动方法;
企业的业务计划、产品开发计划、财务情况、内部业务规程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和客户名单、客户的专门需求、未公开的销售网络等业务活动信息;
按照法律和协议,企业对第三方负有保密责任的第三方商业秘密;
企业要求职工保密的、同集团有关的其它信息。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大连某吊具公司诉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刘某某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
大连某吊具公司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
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通过雇佣刘某某以及其他核心技术人员获取了大连某吊具公司罩式炉吊具产品相关技术图纸、技术文件等技术秘密,并大量制造、销售罩式炉吊具产品,请求判令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大连某机电设备公司和刘某某连带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23万元。
\n法院生效裁判认为:
大连某吊具公司主张整套29张图纸上记载的全部信息的集合为技术秘密,其主张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是明确的,应当据此审查其主张的技术信息是否具备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并进一步审查对方当事人是否采取了不正当手段予以获取、披露、使用等,权利人提供了证明技术信息秘密性的初步证据,或对其主张的技术秘密之“不为公众所知悉”作出合理的解释或说明,即可初步认定秘密性成立。
✎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翟某某某、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的民事案件。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19)京73民初709号民事判决:
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翟某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涉案技术信息;
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60万元,翟某某某对上述金额中的1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驳回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n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应知翟某某某实施了侵害某岩油藏有限公司、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涉案商业秘密的情况下,仍从其本人处受让IRBS系统软件著作权,并以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义对外签订《软件产品使用许可合同》,且在北京某数据有限公司网站的产品介绍页加挂IRBS系统相关网页插件并链接可登录该系统的登录页面,上述经营行为客观上使IRBS系统软件中的被诉侵权信息(实为涉案商业秘密)存在被特定或不特定公众接触并获取的披露风险,由于大庆某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对翟某某某这段期间工作经历进行必要的延伸调查,导致其未能就IRBS系统软件与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DAKS系统软件是否存在某种内在关联、IRBS系统软件中的被诉侵权信息是否可能系翟某某某利用不正当手段从某石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处获取产生合理怀疑。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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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公司用电量属于商业秘密吗对吗,公司电费属于什么费用
内容投稿:范瑶
内容审核:吴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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