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律师咨询热线:0512-62553396
法律百科

关于网络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

官方编辑:苏州惠城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7-10 09:17 | 浏览次数:3

本文介绍关于网络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的内容,内容由刘银律师审核,欢迎访问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官网,有相关法律咨询,请点击我们在线客服沟通。

关于网络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

关于网络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详细解读

1)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人身权益引起的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2)管辖与受理

1.管辖法院: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2. 诉讼受理:原告可起诉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案件需要,可追加涉嫌侵权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或网络用户为共同被告或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3)责任认定

1. 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

▷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扩大部分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

▷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2.网络用户责任

▷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损失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4)赔偿与合理开支

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调查、取证费用及符合规定的律师费用,可认定为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财产损失及侵权人获利难以确定时,人民法院可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二、网络诽谤罪转发量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会构成诽谤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诽谤罪如何认定

1、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

3、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4、客观要件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情节严重,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也就是说,诽谤他人的内容要完全是虚构的才构成本罪。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两种:

一种是言语散布

另一种是文字,比如用大字报、小字报、图画、报刊、图书、书信等方法散布。所谓“足以贬损”,是指捏造并散布的虚假事实,完全可能贬损他人的人格、名誉,或者事实上已经给被害人的人格、名誉造成了实际损害。如果散布虚假的事实,但并不可能损害他人的人格、名誉,或无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则不构成诽谤罪。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如果行为人散布的事实没有特定的对象,不可能贬损某人的人格、名誉,就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捏造事实造成他人人格、名誉严重损害的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诽谤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导致被害人自杀的等等情况。

三、关于网络侵权行为有哪些

(一)是侵害人格权。

主要表现为:

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

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

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

对于此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网友和网站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侵害财产利益。

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

(三)是侵害知识产权。

主要表现为侵犯他人著作权与商标权:

1、侵犯著作权。

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2、侵犯商标权。

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苏州惠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网络侵权,最高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利的规定”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关于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关于网络侵权责任,下列正确的是

内容投稿:康亮

内容审核:刘银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baike-laws/19_55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