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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条款,民法典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

官方编辑:苏州惠诚律师 | 发布时间:2026-08-17 18:16 | 更新时间:2026-08-17 19:58 | 浏览次数: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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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条款,民法典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

网络侵权条款,民法典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

一、民法典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主要集中在对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以及侵权责任的规定上。以下是对相关条款的详细解读:

1)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

1. 基本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网络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即任何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通知与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规定了权利人在发现网络侵权行为时的通知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通知后的补救措施和责任承担。

3. 网络用户的声明与终止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这一条款保障了网络用户在被指控侵权时的申辩权,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况下的终止措施权。

4.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连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强调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网络用户侵权时的责任承担,即与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2)网络安全的其他相关规定

除了上述直接涉及网络安全的条款外,《民法典》还通过其他条款对网络安全进行了间接规定。例如,关于个人信息保护、隐私权保护等条款,虽然未直接提及网络安全,但为网络安全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络活动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等义务,这些规定也有助于维护网络安全和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从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规范、侵权责任追究以及网络安全保障措施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些规定旨在营造一个安全、清朗的网络环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空间的健康发展。

二、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如何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只有在知道侵权行为或侵权内容的存在后才有义务采取措施,比如删除、屏蔽或者是断开链接等。如果在明确知道侵权事实后,仍不及时采取相关措施,则需要承担责任。权利人行使通知权时,必须提供对方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如果错误通知,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就不能装做看不见,或以不知道侵权的理由来推脱责任,即在按常理和应尽的基本审慎义务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的存在却不删除链接,即使权利人没有发出删除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行使反通知权时应以声明的方式进行,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网络用户提交的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后,将声明转发给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在合理期限内向有关部门投诉或向法院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网络用户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及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三、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怎么界定

民法典中关于网络侵权的界定是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窃取网络用户中的资金的;

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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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网络侵权条款有哪些,网络侵权界定

内容投稿:施书

内容审核:万怡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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