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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怎么撤销,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最简单三个步骤

结婚登记怎么撤销,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最简单三个步骤
一、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最简单三个步骤
民政局撤销婚姻登记的最简单三个步骤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可撤销婚姻的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确认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1.因胁迫结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受胁迫方需在胁迫行为终止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撤销申请。
2. 隐瞒重大疾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若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注意:此情形多数地区需通过法院判决撤销,民政局不直接受理。
2)准备并提交申请材料
1. 基础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书面撤销申请(需详细说明撤销理由及事实依据)。
2. 特定情形材料:
▷因胁迫:提供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证人证言等能证明受胁迫的证据。
▷ 因隐瞒疾病:提供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或病历。
3. 提交方式: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双方户籍所在地的民政局现场提交,或通过线上政务平台预约提交(具体以当地政策为准)。
3)民政局审核与决定
1. 审核期限:民政局在收到申请后30日内完成审查,核实婚姻关系真实性及法定撤销事由。
2. 决定结果:
▷ 符合撤销条件:民政局出具《撤销婚姻登记决定书》,收回结婚证或公告作废,婚姻自始无效。
▷ 不符合条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在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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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政局可以撤销婚姻登记吗
民政局能撤销婚姻登记吗?
不可以在民政局申请撤销结婚证,只能通过人民法院的判决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高某某、黄某某撤销婚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告高某某、被告黄某某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
2.诉讼费由被告黄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都系再婚,2020年11月原、被告是通过网上聊天认识,××××年××月××日在郯城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前,郯城县民政局要求双方进行体检,体检结果出来前民政局为双方办理了结婚证,1月28日体检报告结果显示高某某各项检测指标正常,同时电话联系黄某某要求去郯城县人民医院或郯城县皮防站重新进行体检。
驳回原告高某某对被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池某某1与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行政登记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于2001年5月29日作出的[吉某某字第2001070号]婚姻登记;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第三人池某某2提交了自己和第三人张某某2的结婚合照以及原告池某某1的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被告工作人员为第三人池某某2以原告池某某1的身份信息和第三人张某某2办理了结婚登记,并为二人颁发了吉某某字第2000070号结婚证。
撤销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于2001年5月29日为原告池某某1与第三人张某某2办理的结婚证,字号为兰字2001第70号《结婚登记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长春市宽城区民政局负担。
✎王某某、保某1撤销婚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撤销婚姻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并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2、婚生女保家星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
3、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电压锅一个、大锑锅一个、不锈钢大盆一个、小盆三个、热水瓶二个、电茶壶一个、钢化杯两盒、大瓷碗十个、筷子二把、台铃摩托车一辆、丝绵被二床、被套二床、枕头四个、拖箱二只、毛毯一床及小孩子的用品归原告所有。
诉讼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撤销原被告××××年××月××日结婚证的登记行为。
因被告患有××,所以被告经常打骂原告和子女,导致双方婚后过得不幸福。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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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结婚登记怎么撤销申请,怎么撤销婚姻登记
内容投稿:庞惠
内容审核:马兆森律师
原文链接: https://www.szhclawfirm.com/hunyin/11_581.html

